“三大关键词”解读2015年《种子法》修订草案(图)
2015-07-20 11:40:39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种业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的监管体系。4月20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从简化管理环节、强化全程监管、加大法律处罚力度等方面着手,推动简政放权,完善监管体系,在业界引发关注。从公开征集意见反馈中得知,我们可以从“加大违法处罚力度”、“非主要农作物登记”和“两证合一”三大关键词来为大家解读2015年《种子法》修订草案。
关键词一:加大违法处罚力度
现行《种子法》第十章法律责任中,部分内容如下:第六十条规定,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或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种子法》修订草案增加了对19种种子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措施,部分内容如下:
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理植物新品种权侵权案件时,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生产经营假种子或者假冒授权品种的,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
关键词二:非主要农作物登记
现行《种子法》第三章品种选育与审定中并未提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
《种子法》修订草案将在原本第三章的内容上加入“登记”部分,部分内容如下: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列入登记目录的品种在推广前应当申请登记。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全国统一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平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受理工作。
凡符合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要求的品种,予以登记并公告。
申请者对申请文件和提供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文件包括品种的种类、名称、来源、特性、育种过程以及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结果等。
一个品种只能在一地申请登记。
关键词三:两证合一
《种子法》修订草案将种子生产与种子经营合二为一,成为第五章种子生产经营,部分内容如下:
第三十一条种子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分级审批发放。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生产经营以及外商投资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从事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以及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种子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生产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只从事非主要农作物种子和非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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