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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兵团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2-05-24 00:00:00 来源: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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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央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切实做好兵团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结合2012年兵团农机化工作要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职工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职工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职工持续增收和团场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2年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将在全兵团所有农牧团场实施。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要求及兵团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规模,结合兵团团场特色、农机化综合水平及经济实力等因素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规模较大团场、畜牧水产养殖规模较大的团场、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团场适当倾斜。具体实施团场和补贴资金规模见附表1。

三、补贴机具种类、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通用类机具在《2012-2014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选择,非通用类机具在《2012-2014国家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和《2012-2014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支持推广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中选择。补贴产品主要包括:60马力以上大中型拖拉机(畜牧业、林果业比重较大的团场可补贴30-60马力的型拖拉机),收获机械,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农产品初加工机械以及抗旱节水排灌机械等。

(二)补贴率和补贴额

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兵团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兵团确定,补贴金额不超过机具总价的30%,且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30万元。

具体补贴金额在《2012年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机购置补贴补贴分类分档补贴额一览表》中查找。

四、补贴对象与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补贴团场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团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购机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职工,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兵团农机化主管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兵团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职工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著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补贴对象可以在兵团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师团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开展操作方式创新试点

兵团按照农、财两部要求试点开展操作方式创新,具体试点方案另行报审。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兵团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要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种植业、畜牧、渔业、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要建立健全团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团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团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团场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团场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师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兵团财务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按照《兵团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兵财企〔2006〕139号)和本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团场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团场农机化主管部门给职工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经与同级财务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职工。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职工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三是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兵团和疆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职工推荐产品,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职工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四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2012年起兵团要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宏观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1]号)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师(团)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连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连。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师、团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团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团补贴资金额度、职工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兵团农机主管部门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师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师团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兵团农业、财务部门。对问题较大的单位在兵团农机、财务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兵团纪检监察部门,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务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职工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团场财务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职工20%的比例,对职工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兵团财务、农机主管部门。兵团财务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及兵团农机主管部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务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六)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职工的宣传引导,让职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职工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职工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职工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职工的权益。要继续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数据通过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获取。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各师要分别在6月10日和11月1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师团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兵团农机局和财务局。

附件: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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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新疆 兵团 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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