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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2-04-17 00:00:00 来源: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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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总体要求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要求,结合我省农机化发展现状,围绕农业机械化装备提升等“四个工程”,按照“三重点、四优先”的原则,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严格执行《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手册》,加快推进水稻、玉米和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高原特色产业、设施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有力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实施范围为全省各县(市、区)及地方垦区农场。在州市上报工作实施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各地农业机械化发展程度、发展重点、主要农作物产量、资金需求预测量以及上一年度工作开展情况等,云南省农业厅、财政厅编制了《2012年云南省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表》,见附件1。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2012年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共有12大类29个小类55个品目,具体机具补贴额度详见《云南省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具体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见附件2。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省域内年度补贴品目数量保持一致。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品目及产品进一步完善规范,鼓励农户连片种植、规模经营。

  (二)补贴标准。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不超过我省近三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血防县主要农作物耕种收及植保等大田作业机械不超过50%。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甘蔗收获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

  四、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抓阄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和购机顺序。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指定经销商,允许补贴对象在省域内自主购机,跨县选择经销商。

  五、经销商确定

  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云南省农业厅规定的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省农业厅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可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销售。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其显着位置注明机具配置和产品价格,做到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经销商须按照《一览表》开据全额购机发票(含农户差价购机款和补贴额,补贴机具之外的其它配置和物品等不得列入其中),并注明补贴资金额度。经销商须及时提供购机发票给农民。经销商禁止替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农民代办购机补贴。经销商必须加强对授权销售网点的管理,并对授权销售网点的农机购置补贴行为负责。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六、操作程序

  县级要按照《云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操作手册》的规定,严格执行“购机申请,受益人确定,购机顺序确定,购机,核实,结算”的补贴程序操作。

  根据农业部总体要求,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补贴在进一步总结去年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继续按照“申报立项管理、评审通过实施、实施过程监理、验收合格结算”的操作程序,组织实施。

  经销商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包括:补贴资金结算申请、补贴资金汇总表、补贴资金明细表、农户申请表,指标确认通知书、企业供货表和核实表等具体材料,表格样式见信息管理系统。设施农业和节水灌溉还需增加实施方案的批复、项目施工合同、项目预算书、项目设计图纸、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记录表、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工程监理报告。纸质申报材料信息应与购机补贴信息管理系统信息一致。

  七、工作进度

  1、2012年1—2月,省农业厅、省财政厅联合编制《云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并上报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2、2012年2—3月,生产企业推荐经销商,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汇总向社会公布。编制《一览表》,并上报农业部审核,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3、2012年2—3月,下发《云南省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召开全省购机补贴工作会议,部署和组织各县(市、区)购机补贴工作的实施。

  4、2012年3—6月,各级认真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组织农民申购;抓好项目实施中检查、督导及核实;做好中央第一批补贴资金使用阶段性工作总结。

  5、2012年4—7月,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做好项目实施中检查、督导及核实和补贴资金结算材料等工作;经销商完成补贴资金申报结算工作;各级做好中央第二批补贴资金的准备工作。

  6、2012年8—9月,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做好购机补贴信息管理资料档案归档。

  7、2012年10月,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根据农业部要求,将全省购机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总结上报农业部、财政部。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

  一是县级建立健全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要积极争取工作经费及政府领导的支持,成立由县领导任组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强化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逐级上报备案。

  二是进一步明确工作责任制。严格执行分级负责制,上级负责对下级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严格执行“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全责、工作人员直接负责”的责任机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做到目标到岗、责任到人。

  三是强化目标考核。各级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强化工作绩效考核,把实施购机补贴规范操作、工作进度、补贴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经费争取等指标进行量化,逐级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与补贴资金分配、工作经费安排挂钩。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和本方案要求,规范操作。

  一是确定补贴对象。确定补贴对象是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的重要工作职责,县乡级农机、财政部门购机补贴相关人员必须签订责任制并作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补贴对象确定关,对不符合补贴对象的申请者绝不能确定为补贴对象,更不能享受补贴,严禁借用他人身份证购买补贴机具和申报补贴,对使用他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办理补贴的一律不准办理,一经发现,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同时报当地公安机关备案。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在行政村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给农民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主管部门交两份给申请购机农民,农民自留一份,购机时交经销商一份,农机化主管部门不得代农民交指标确认通知书给经销商。对补贴额在600元以下(含600元)的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购机农户填写申请表时,要准确填写购机农户联系电话等信息,要求农户电话变更时要及时向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报告。

  二是强化机具核实。县级要进一步强化补贴核实工作,重点核实: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与《一览表》中的“基本配置和参数”一致;农户出具的购机发票金额是否与成交价格(含农户差价购机款和补贴额)一致;发票上是否注明补贴额等。挤奶机械、简易保鲜储藏设备、烘干机等产品,需按有关标准进行安装调试,经农户签字认可,方能出具核实表。

  三是杜绝套购行为。鉴于全国和其它省区在累加补贴中出现的各种违法违规等情况,结合我省去年(省级累加补贴)工作经验,禁止各级农机、财政主管部门及经销商借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如《一览表》、购机补贴受益人身份证等,办理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以外的其它累加补贴,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严肃性、独立性和补贴资金安全。县乡级农机部门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一定要注重公平、公正,阳光操作,与补贴对象签订“购机承诺书”,并要求补贴对象履行“购机承诺书”内容,对补贴对象进行购机前培训,重点讲解购机补贴政策要求及补贴对象、经销商和管理部门的责任、义务和权利。县乡级农机、财政部门购机补贴相关人员必须签订责任制并作出承诺,本着“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把补贴对象确定关、购机核实关和报帐材料审核关。县级购机办须要在省级公布的经销商基础上,建立县级销商销备案制及工作人员承诺制。

  四是规范档案管理。州县两级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强化档案管理,做到规范存档。存档资料主要有:工作文件、会议记录、自检自查报告、验收总结、报账材料、归档表、承诺书、“三合影”、公示公布原件和影像文档等。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对所有报账材料留底存档。

  (三)突出重点,加强引导。重点扶持发展30个农机化综合示范县(见附件5),提高主要农作物机械化水平。加大水稻、玉米、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耕种收机具的补贴力度,对水稻插秧机、稻麦联合收割机、玉米收割机、50马力(含50马力)以上大中型拖拉机、薯类播种机等关键环节机具实行普惠制,优先满足农民购机补贴需求。扶持发展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及农机大户。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我省“三个不允许”、“三个不准”、“三见,三实,三合影”等规定及措施落到实处。严格执行《云南省农业厅关于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一是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全面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找准风险防控点,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方案,进一步强化权力监督制约,防止权力寻租。

  二是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省级将不定期组织专项检查、抽查,州、市级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各县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指导、检查,县级要组织县乡两级开展专项自检自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和机具、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购机补贴等违规行为。各级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逐级上报。

  三是加大财政部门监管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产品经销商确定、农民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100%的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核实及处理情况逐级上报财政部门、农机化主管部门。

  四是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生产企业、经销商和销售网点实行逐级负责制,并逐级签订责任制及承诺书,生产企业对推荐的经销商负责,经销商对授权销售网点负责。经销商要提供授权销售网点工作人员基本信息和承诺书,报所属地县级购机办备查。禁止经销商或生产企业替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或农民代办购机补贴,一经确认,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进行通报,问题严重的取消购机补贴经销商资格,同时向公安机关备案。对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参与套取补贴资金的情况,一经查实,则永久取消该经销商经销补贴产品资格和生产企业所有产品在云南省的补贴权。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五)阳光操作,搞好服务。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行阳光操作,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一是加强宣传。各级要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县级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辖区内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要至少每半月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县级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是搞好服务。各级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省级继续采取预结算方式,适时结算,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减轻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各级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加强对补贴产品市场价格的动态跟踪,对补贴额过高的产品及时上报。

  为做好购置补贴工作监管和服务,省农业厅设立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电话:0871—4191755 5749401,政策咨询服务电话:0871—4150801,产品质量投诉电话:0871—3647832。

  三是强化信息报送。实行信息周报制度,安排专人负责,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上报执行进度数据只能通过信息管理系统获取,不得手工填报。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厅农机处、购机办和财政厅农业处。

农业厅、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并在2012年下半年进行抽查。

  附件:

  附件一:2012年云南省中央财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表(略)

    附件二:2012年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附件三:购买农机购置补贴产品承诺书.doc

    附件四:云南省农机购置补贴核实表.xls

    附件五:云南省30个农机化综合试验示范县(市、区)名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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