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第一批临储玉米和大豆承贷收储库点认定名单通知
来源: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 各市粮食局,农发行,各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
按照国粮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贷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省政府2013年第2次秋粮收购联席会议研究,确定2013年第一批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承贷收储库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贷收储库点的范围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承贷收储库点须经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省粮食局以及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共同认定。承贷收储库点的范围包括中储粮直属企业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包括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省直属粮食企业,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发行省行黄金客户级别以上的民营企业以及虽不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但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承诺风险兜底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承贷收储库点认定的条件
按农发银发〔2013〕225号文件规定,承贷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认定。共同认定的承贷收储库点要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根据不同企业类型,执行不同准入标准。
三、承贷收储库点认定的流程
为确保玉米、大豆临储收购工作的及时启动,此次认定的承贷收储库点名单是经基层把关、推荐后,经省有关部门共同议定的。基层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将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先行公布入市。对后续库点的认定,要采取基层企业申请,经县粮食局、农发行、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认定并逐级申报,省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方式进行。
四、承贷收储库点租库收购的条件
为充分利用社会仓容及烘干能力,缓解收粮压力,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在承贷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租赁社会仓容进行收购,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全权负责。租赁库点须经基层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后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认定。
五、承贷收储库点收购方式的控制
对政策性承贷收储库点收购范围的确定,一般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
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采取本库直接收购,也可经批准在其辖区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进行收购。
对中央直属粮食企业承贷的,原则上在其本库进行收购。对大型、优质的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可以采取在省内指定区域内租库的方式进行收购,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发。
农发行黄金客户只允许其在本企业范围内收购,不得外部设点或租仓收购。原则上,对企业前期取得农发行市场性收购贷款收购的,在其政策性收购启动时应停止其同品种市场性收购。
省直属承贷企业在本企业范围内收购。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企业范围内本收购。
六、前期库存的管理
各有关粮食主管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以及农发行,要在临储玉米、大豆收购前,对本辖区具备资格的各库点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掌握,包括粮食性质、品种、数量、货位都要核实确认,防止企业采取各种手段获得不当收入。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政策性粮食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企业先低价收购,待政策性收购启动后高价转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防止企业非政策性粮食转入国家政策性库存。对发现此类问题,要采取延伸检查的方式,对售粮农民以及下游企业进行调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虚报库存、以陈充新、就地划转或移库收购等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 承贷收储库点认定条件
2. 承贷收储库点名单
3. 承诺书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8日
按照国粮局等四部门下发的《关于2013年东北地区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收购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国家三部门《关于调整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贷款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经省政府2013年第2次秋粮收购联席会议研究,确定2013年第一批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承贷收储库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承贷收储库点的范围
国家临时存储玉米和大豆的承贷收储库点须经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中储粮北方公司、省粮食局以及农发行黑龙江省分行共同认定。承贷收储库点的范围包括中储粮直属企业和非中储粮直属企业。非中储粮直属企业包括中央直属粮食企业,省直属粮食企业,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农发行省行黄金客户级别以上的民营企业以及虽不符合农发行贷款条件,但经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承诺风险兜底的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承贷收储库点认定的条件
按农发银发〔2013〕225号文件规定,承贷收储库点由中储粮公司、省粮食局和农发行省级分行共同认定。共同认定的承贷收储库点要具有农发行贷款资格,根据不同企业类型,执行不同准入标准。
三、承贷收储库点认定的流程
为确保玉米、大豆临储收购工作的及时启动,此次认定的承贷收储库点名单是经基层把关、推荐后,经省有关部门共同议定的。基层各部门要按照文件规定标准,将第一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先行公布入市。对后续库点的认定,要采取基层企业申请,经县粮食局、农发行、有关中储粮直属企业共同认定并逐级申报,省有关部门联合认定的方式进行。
四、承贷收储库点租库收购的条件
为充分利用社会仓容及烘干能力,缓解收粮压力,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在承贷收储库点仓容不足、收储矛盾比较突出的地区,可以租赁社会仓容进行收购,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全权负责。租赁库点须经基层相关部门共同确认后逐级上报省有关部门认定。
五、承贷收储库点收购方式的控制
对政策性承贷收储库点收购范围的确定,一般按照属地化的原则进行。
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采取本库直接收购,也可经批准在其辖区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进行收购。
对中央直属粮食企业承贷的,原则上在其本库进行收购。对大型、优质的中央直属粮食企业,可以采取在省内指定区域内租库的方式进行收购,具体办法由省有关部门另行研究下发。
农发行黄金客户只允许其在本企业范围内收购,不得外部设点或租仓收购。原则上,对企业前期取得农发行市场性收购贷款收购的,在其政策性收购启动时应停止其同品种市场性收购。
省直属承贷企业在本企业范围内收购。
地方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企业范围内本收购。
六、前期库存的管理
各有关粮食主管部门、中储粮直属企业以及农发行,要在临储玉米、大豆收购前,对本辖区具备资格的各库点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掌握,包括粮食性质、品种、数量、货位都要核实确认,防止企业采取各种手段获得不当收入。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非政策性粮食的监管力度,防止出现企业先低价收购,待政策性收购启动后高价转入的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跟踪检查,防止企业非政策性粮食转入国家政策性库存。对发现此类问题,要采取延伸检查的方式,对售粮农民以及下游企业进行调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存在虚报库存、以陈充新、就地划转或移库收购等问题,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给予处罚。
附件:1. 承贷收储库点认定条件
2. 承贷收储库点名单
3. 承诺书
黑龙江省粮食局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黑龙江省分行
中央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黑龙江分公司
中储粮北方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2013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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