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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2-06-12 00:00:00 来源: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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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耕种收综合机械化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水稻、甘蔗等主要粮食作物、优势农产品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粮食主产区倾斜、向水稻、甘蔗等重点作物关键环节倾斜、向农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推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一)实施范围。

  全区所有县(市、区)、农垦农场、华侨农场、渔牧场以及林场。

  (二)补贴资金规模。

  中央补贴资金分批下达,第一批下达中央补贴资金3.5亿元。自治区本级财政安排第一批补贴专项资金2500万元。

  (三)补贴资金计划确定。

  在各县(市、区)申报基础上,依据各县(市、区、农垦)乡村人口数、水稻、甘蔗和其他主要作物播种面积、需求预测数、农业机械化程度和发展重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情况等因素,自治区农业机械化管理局提出各县(市、区)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计划控制数,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后确定。

  (四)补贴资金下达。

  自治区财政厅按照确定的各县(市、区)补贴资金计划控制数将补贴资金下达到县(市、区)财政部门。

三、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广西2012年补贴机具种类包括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以及其它机械共12大类33小类107个品目。

  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自治区制定《广西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发),确定广西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分档名称、主要配置、参数和补贴额,报农业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二)补贴标准。

  1、中央补贴资金:按照财政部、农业部有关规定,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区内实行统一定额补贴,补贴额总体上按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

  2、自治区累加补贴资金:自治区资金只对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联合收获机、30马力以上四轮拖拉机、粮食烘干机、大型水泵、喷灌机进行累加补贴,总体上按不超过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测算。单机自治区累加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甘蔗联合收获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3、特殊机具补贴额:单机中央资金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水稻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大型烘干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12万元;甘蔗联合收获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

  为规范和有效使用中央和自治区补贴资金,防止出现倒机、套机以及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行为,市、县(市、区)不再实行累加补贴。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的符合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渔牧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数量。

  补贴对象每户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原则为1台/套(拖拉机含与其匹配的3台作业机具;增氧机、投饵机分别不超过3台;太阳能杀虫灯不超过4台;喷雾机不超过2台;水泵不超过2台)。规模种养大户、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由县级农机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享受补贴的机具数量。

  农用挖掘机主要用于农田基本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水利建设、新农村建设等涉农工程项目,办理购置补贴要取得县一级农业、水利、建设、交通部门的证明,严格控制补贴数量,每县(市、区)不超过10台。

五、补贴机具经销商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以及开具税控发票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自治区农机部门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自治区农机局统一公布,供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农机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不能纳入补贴机具经销商范围。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自主选择补贴机具经销商购机。

六、方案制定

  各市、县(市、区)农机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制定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并于2012年3月20日前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备案。

七、实施程序

  各市、县(市、区)具体实施程序由农机部门商财政部门结合农业部开发的“省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管理系统”制定。

  补贴对象只有在当年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期限内按照规定程序向补贴机具经销企业购买补贴机具,才能享受补贴资金。凡是没有严格按规定程序的购机行为,一律不能享受补贴资金。

  (一)差价购机程序。

  南宁、柳州、梧州、北海、玉林、百色、防城港、河池、崇左、来宾等10市所辖的县(市、区)补贴资金采取购机者差价购机、县级财政部门向具有结算资格的经销企业支付补贴款的方式。其操作程序是:严格执行政策公告,申请资格审核,确定补贴对象并核发《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核实办理机具材料并公示,结算材料审核,支付补贴款等程序。

  (二)资金直补程序。

  桂林、贵港、钦州、贺州等4市所辖的县(市、区)进行直补试点,采取由购机者全价购机、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程序直接将补贴资金拨付到购机者农补网“一卡通”账户或购机者本人银行账号的方式。其操作程序是:严格执行政策公告,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核实办理机具材料,申请补贴资金材料审核并公示,补贴资金发放等程序。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是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加快推进农业机械化和建设现代农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增加农民收入的重大举措。各级农机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补贴政策落到实处,确保农民真正得到实惠。要进一步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部门互相协调配合,形成责任明确、任务落实、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的工作格局。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领导牵头,人大政协、纪检监察、财政、农机、公安、工商、农口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项,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县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重要事项,须由集体研究决定。

  (二)落实经费,保障工作。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各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187号)的要求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证农机部门政策宣传、核验机具、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支出。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自治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三)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广西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机具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企业,要对区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机具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按农业部、财政部要求,在村或农场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县级农机部门给农民或农场职工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将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特别是要严厉查处生产企业和经销商互相勾结,弄虚作假成立农机专业合作社骗取补贴资金、倒买补贴机具的违法行为。大力推进“全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四)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各地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2012年,自治区继续加大水稻种植与收获、甘蔗种植与收获环节机械的配套补贴力度。各市、县(市、区)可以结合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对水稻机插、水稻机收、甘蔗机种、甘蔗机收等进行作业补贴试点,引导农民购置水稻插秧机、水稻联合收割机、甘蔗种植机、甘蔗联合收获机等机具。要大力扶持种粮大户、种蔗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通过大户实现全程机械化的典型示范,调动广大农民和农机服务组织购置水稻、甘蔗种植、收获机械的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区水稻、甘蔗生产机械化发展。

  (五)公开信息,接受监督。县级农机部门要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平台的政府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村。要全面落实自治区农机局《关于深入推进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桂农机办〔2011〕62号)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县(市、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县补贴资金额度、农民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严肃纪律,加强监管。要进一步严肃纪律,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禁止”和农业部“八个不得”以及自治区“七个坚决禁止”等有关规定要求。要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阳光操作,要严禁经销商先销售补贴机具后办理补贴手续,严禁农机企业代替农民办理补贴手续。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弄虚作假、骗取国家补贴资金、倒机谋利、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市、区),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区农机、财政系统,并报送自治区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农机局。自治区财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基层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及其法定代表人永久不得参与补贴产品经销活动;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政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对农机人员或农民个人参与倒机、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依法处理,及时列入黑名单并予以公布,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各市、县(市、区)农机部门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七)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级农机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加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宣传,让农民全面、及时、准确地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的种类、型号、补贴额、申请购机程序和相关要求,积极做好政策、技术、服务咨询工作。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和直补试点购机者的补贴资金支付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原则上每45天、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补贴资金。各级农机部门要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简报报送工作,将其作为项目宣传的重要窗口,不断提高信息报送质量。市、县(市、区)农机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和售后服务工作,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使用情况,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要及时处理并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报告,切实维护购机者的合法权益。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农机局、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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