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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

2012-05-16 00:00:00 来源: 余杭区农机监管总站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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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加快拖拉机报废更新步伐,优化动力结构,提高农业机械化技术水平和作业效率,保障安全生产,促进节能减排,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高耗能农业机械报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2〕597号)和《关于加强杭州市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的通知》(杭农装备〔2012〕75号)精神,决定对我区拖拉机报废实行经济补偿。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补偿对象凡本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包括手扶拖拉机、轮式拖拉机、履带式拖拉机和拖拉机运输机组),在本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均可申请享受经济补偿。纯农田作业拖拉机在2012年6月30日以前已达到报废条件但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可凭村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权属证明办理报废手续并申请经济补偿。    二、补偿标准1.拖拉机报废按照拖拉机种类和发动机功率大小实行定额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14.7kw以下拖拉机1500元/台,14.7kw(含)以上拖拉机3500元/台;补偿资金省、区两级财政按以下比例承担:省财政承担40%,区财政配套60%。2.凡我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所有的拖拉机,并在我区农机监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参加年度安全技术检验,按规定办理报废手续的,在省定经济补偿基础上,市财政再按手扶拖拉机500元/台,14.7kw以下其他类型拖拉机600元/台,14.7kw(含)以上其他类型拖拉机800元/台的标准给予追加补贴,以加大高耗能拖拉机更新淘汰工作力度。    三、操作程序1.申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办理好报废拖拉机注销登记后,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凭组织代码证及复印件(个人凭身份证及复印件)、原行驶证复印件、《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及一折通及复印件到区农机监管部门办理补偿资金申请。申请时需填写《拖拉机报废补偿资金申请表》。2.审核。区农机监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拖拉机年度报废计划对申请者资格、《报废拖拉机回收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列入经济补偿对象。3.公示。凡列入经济补偿对象的,区农机监管部门将在其所在镇街进行张榜公示。公示一周无异议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公示单上盖章确认。4.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区农机监管部门会同区财政部门将报废拖拉机经济补偿使用情况上报省市相关部门,经省市相关部门复核无误后,通过“一折通”直接拨付给补偿对象。拖拉机报废补偿是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技术性能,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举措。各镇街要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广泛宣传拖拉机报废补偿政策和操作程序,落实专人,规范管理,确保政策宣传到户、工作联系到点、措施保障到位,有序做好拖拉机报废补偿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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