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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2012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2-04-11 00:00:00 来源: 江苏省农机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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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补贴资金安排原则

根据中央、全省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目标,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安排原则是:

(一)突出重点、有进有退原则。对主要农作物生产关键环节急需的步进式插秧机、乘坐式插秧机、旋耕机、全喂入收割机、半喂入收割机、玉米收获机、拖拉机、挤奶机、动力喷雾机、背负式机动喷雾机(四冲程)、静电喷雾器、秸秆还田机等12种机具按照农民实际需求实行普惠制。农民需求较少、操作不规范及产品技术不体现农机化发展方向的农业机械退出补贴范围。

(二) 因素分配、定额补贴原则。财政补贴资金实行因素法分配。对补贴机具在科学分档的基础上,实行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统一的定额补贴标准。

(三)全价购机、县级结算原则。购机者按实际销售价购机,县级财政通过购机者账号(农民为一折通账号;其他购机者应提供开户行、开户名称和账号。下同)支付补贴款。

(四)技术先进、安全可靠原则。围绕优化结构、促进高效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

二、实施范围及补贴资金安排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省按照各市、县2012年主要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购置补贴需求量和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情况等因素,安排下达各市、县(市)第一批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并将根据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年度内安排另两批补贴资金计划。年度内安排的补贴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使用,补贴资金有缺口的,在审核无误后由县级财政先行垫付,并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农机局提出正式申请。省审核后予以追加安排。各地不得以省以上财政资金不足为由,拖欠购机者补贴资金款。

省以上财政安排省属单位(农场)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一并纳入所在县统一操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2012年确定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等12大类55个品目机具 (详见附件1)。县级农机部门不得随意缩小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上述品目范围内的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或江苏省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二)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超过我省近三年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具体补贴额详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附件2)。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挤奶机、大型联合收割机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12万元。

同一购机者年度内购置机具补贴最高限额80万元。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为目的而购置农业机械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在我省当地承包土地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外来人员;我省行政区域内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含农林场圃、农民(农机)专业合作组织、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不含农业企业]。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农业机械报废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确定。农机生产企业按要求自主选择经销商,并负责对其监督管理。经销商须具备相应资格条件:

1.依法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和税务登记,营销范围包括农业机械产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一般纳税人资格;

2.具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有必要的零配件库和相应的仓库面积;

3.具备《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的售后服务和零配件供应能力。取得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

4.财务制度、销售台账健全,管理规范,能依法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

5.有熟悉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操作并报送信息的人员,及具备必要办公设施(计算机、打印机和网络等);

6.能严格执行江苏省农机购置补贴有关政策,有良好的社会信誉,2年内无有效群体性投诉。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选择符合以上条件的经销商,确定其销售区域(原则上应具体到县域范围,鼓励选择在县域内有经销点的经销商),报省农机局备案,省农机局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示,征求经销商经营地点所在县的县级农机部门意见。若县级农机部门对照经销商资格条件发现有不符合规定的,应提出书面正式意见。

公示期满无异议后,省农机局在江苏省农机化信息网上公布全省经销商名单。县级农机部门要将经营范围覆盖本县的经销商名单在乡镇张贴上墙,供农民自主选择。

生产企业直销时,必须将直销点的设立情况报省农机局,并保证配件供应和三包服务要求。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补贴执行时间

步进式和乘坐式插秧机、育秧播种机和油菜收割机4种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30日,其他补贴机具执行补贴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1月15日。

六、操作程序

(一)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

补贴对象自愿到乡镇农机部门,申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一式3份,其中:乡镇农机部门1份;购机者2份,其中1份在购机时交供货单位,1份由补贴对象留存,见附件3),并登记备案。乡镇农机部门须及时发放告知确认表,讲解补贴政策内容,告知补贴对象资格条件。

省属单位(农场)及其职工申领程序,可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或直接由农林场圃参照办理,具体由县级农机、财政部门确定。

(二)全价购机

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持政策告知确认表和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到供货单位(补贴产品生产企业或其指定的经销商,下同。在非供货单位购机的不能进行财政补贴资金报账)办理购机手续,全价购机。

在补贴资金计划内,供货单位按时间顺序,与补贴对象签订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一式2份,购机者1份,供货单位留存1份备查,见附件4),并向购机补贴对象开具税务通用机打发票,发票上注明补贴机具名称、型号、实际销售价格、购买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等信息。超过补贴资金计划时,供货单位将不得对购买非普惠制机具的补贴对象办理购机手续。购买普惠制机具的不受资金计划限制。

(三)信息报送

供货单位汇总销售确认表,形成购机清册(附件5),每天营业结束前报送县级农机部门(没有销售的,必须零申报)。县级农机部门在收到购机者清册的次日12:00时前将购机者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并将系统中对应的申请者编号反馈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须在当天将机具销售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同时,县级农机部门须于每天12:00时前将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包括普惠制机具和非普惠制机具的计划安排数、实际使用数和结余数)反馈给供货单位。供货单位实时每天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省农机局将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实时监控。

跨县销售机具的经销商,须首先确认该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在该县补贴资金计划控制内,对非普惠制机具进行销售。对普惠制机具的销售,不受补贴资金计划限制。同时须于当天营业结束前,将跨县销售的购机者清册报送购机者所在县农机部门,并按规定将销售机具的信息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四)补贴资金结算

1.乡镇农机部门受理申请。购机者在每月1-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向乡镇农机部门提交销售确认表、身份证明材料(个人为身份证,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为经有关部门登记或批准的证明。水产养殖机械的购机者还须出具水域滩涂养殖证明或养殖水面承包证明,在当地承包土地的外来人员须提供土地承包证明,下同)原件和复印件、发票原件和复印件(各1份)、购机者账号(须办理上牌入户的按规定办理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需要安装的设备,须安装完成并提交安装确认表,见附件6)等材料,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乡镇农机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材料,现场核对后,直接在发票原件上注明“已受理”字样(盖章或签字确认),及时将发票原件和身份证明材料原件退还购机者。

2.乡镇农机部门进行补贴对象资格确认。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对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3.乡镇农机部门核实购机情况。乡镇农机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基础上,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及补贴标准,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进行逐台核实,在并销售确认表上签署意见。每月10日前完成对申请结算的补贴机具逐台核实工作。

4.公示。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1日前,将已核实的购机者清册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公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5.乡镇农机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公示结束后,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19日前,出具补贴资金初审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附件7)和购机者清册],报乡镇财政部门。

6.乡镇财政部门审核确认。乡镇财政部门一是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审核,二是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户2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三是出具审核意见,于每月22日前将签字盖章的材料退还乡镇农机部门。

7.乡镇农机部门出具结算意见。乡镇农机部门于每月23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农机部门。

8.县级农机部门审核。县级农机部门应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确保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抽查核实。应将乡镇报送的购机者清册与管理信息系统中供货单位录入的数据核对,确保系统数据与结算数据一致。若发现系统中没有申请结算的购机者信息,则对该机具不予报账。如属于供货单位未及时报送信息造成不能报账的,供货单位须承担责任,支付购机者补贴款,或与购机者协商一致后退货。县级农机部门于每月28日前,将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含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和购机者清册)报县级财政部门。

9.县级财政部门支付补贴资金。县级财政部门根据县级农机部门提供的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于次月5日前,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发放给购机者,并注明“农机具购置补贴(简称农机购置)”。

购机者申请结算补贴资金的档案材料存乡镇农机部门。

七、工作职责

(一)乡镇

在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指导下,乡镇政府组织乡镇农机和财政部门共同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分别为:

1.乡镇农机部门

做好政策宣传,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并登记备案;受理补贴资金结算申请;审核购机者资格;按照补贴额一览表中的主要配置和参数,对照具体补贴机具的规格型号,逐台核实;公示购机信息;出具结算意见;做好购机信息档案管理。

2.乡镇财政部门

对乡镇农机部门是否按规范性程序操作进行监督;对乡镇农机部门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审核;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20%的比例对补贴机具进行抽查核实。

(二)县级农机、财政部门

县级农机、财政部门是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分别为:

1.县级农机部门

(1)指导乡镇农机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具体实施工作。

(2)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的业务培训。

(4)信息管理系统数据录入与系统维护及对供货单位的信息反馈。

(5)公开信息。每天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审核并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补贴资金结算审核意见。

(7)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农机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2.县级财政部门

(1)指导乡镇财政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

(2)会同县级农机部门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具体方案。

(3)做好补贴政策宣传和对乡镇财政部门的业务培训。

(4)按规定的时间要求拨付补贴资金。

(5)按规定报送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总结。

(6)对供货单位、购机者和乡镇财政部门监管。按照不低于购机农民10%的比例对农民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加强对供货单位检查,特别要检查其销售台账,核实补贴机具销售的真实性。

(三)市级农机、财政部门

分别督促所辖县(市、区)农机、财政部门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设立农机购置补贴咨询投诉热线电话,及时调查处理上级主管部门交办及群众来电、来信、来访反映的农机购置补贴有关问题;做好信息周报和工作总结;每年至少组织1次专项检查;组织对所辖县级农机、财政部门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核。

(四)购机者

1.购置机具补贴额超过80万元的和对被取消补贴资格尚未期满的购机者,不得申请补贴资金结算。

2.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

3.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补贴机具。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乡镇农机部门初审后,报县级农机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转让补贴机具、虚假购机、利用他人身份购机或将身份证明材料提供给他人购机等行为的,取消其五年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4.主动接受财政、农机等部门检查。

(五)供货单位

1.明示配置,公开价格

2.及时供货,出具票据。

3.报送信息,公开信息。每天报送购机者清册,及时登录系统录入数据;公布购机者清册、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本县所有经销商名单。

4.做好产品服务、信守承诺。

5.主动接受财政、农机部门检查。

附件:

附件一: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品目情况表.xls

附件二: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xls

附件三: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确认表.xls

附件四: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销售确认表.xls

附件五: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清册.xls

附件六: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农机购置补贴机具安装确认表.xls

附件七:2012年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结算汇总表.xls

附件八: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流程图.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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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江苏省 2012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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