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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察办法(试行)

2011-06-16 00:00:00 来源: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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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强化管理,切实保障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防止损害购机补贴政策和农牧民购机人利益的行为发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确定的监察主体是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农机主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确定的监察对象是涉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单位和个人;监察内容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和落实情况;其重点环节是政策宣传、产品选择、申请购机、筛选公示、签订协议、落实购机、购机核实、机具质量、售后服务、销售诚信、资金结算、廉洁行政。

第二章  监察主体的职责

第四条  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统筹全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察工作,及时预测趋势,发现存在问题,采取相应对策,完善政策体系,保证政策执行健康有序。

第五条  盟市农机主管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察工作的重要环节,落实农业部、自治区农牧业厅监察规定,对所属旗县农机部门和为本行政区提供购机补贴服务的企业实施监察,上传下达,保证政策不偏离方向。

第六条  旗县农机主管部门是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察工作的基本单位,重点监察苏木乡镇农机服务机构和为本行政区内提供购机补贴服务的企业,保证政策落实到位。

第三章  重点环节的任务

第七条  政策宣传环节重点监察自治区统一编制的宣传提纲通过基层农机部门印发到嘎查村、农牧户的情况及农牧民政策知情面。

第八条  购机申请环节重点监察有无提前购机及强制、诱导农牧民选择意向的行为,保证农牧民公平享受政策、自主选择申请机构。

第九条  筛选环节重点监察优先购机条件执行情况,是否以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筛选,是否以各种名义收取农牧民费用。

第十条  公示环节重点监察公示文件内容是否规范,公示区域范围和时限是否达到社会应知尽知目的要求。

第十一条  签订协议环节重点监察农牧民受益者身份,是否充分遵照农牧民自主选择产品的权利;有无侵犯农牧民知情权,强制诱导农牧民购买指定产品、指定供货企业的行为。

第十二条  提机环节重点监察付差价购机、随机车开票、一机(户)一票正规发票、喷印补贴标识、发动机和车架号登记、新车上牌、驾驶员培训情况,有无超授权范围供货、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行为。

第十三条  电话抽查环节重点核实补贴购机户、补贴产品信息,征询购机户意见建议。其中旗县抽查100%、盟市抽查50%、自治区适当重点抽查。

第十四条  结算资金环节重点监察报账材料的规范性,报账审核时限是否严格遵循旗县、盟市、自治区5、15、5天的规定。有无刁难、收取管理和好处费等。

第四章  监察员制度

第十五条  建立自治区系统农机购置补贴监察员制度。监察员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选择,报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备案,颁发由自治区农牧业厅监制、盟市农机主管部门签章的监察员证书。

第十六条  监察员的条件:思想品德过硬,政策水平较高,明辨是非,坚持原则;熟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及相关规定,具备农机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七条  监察员从盟市或者旗县农机系统选择。凡有供货和直销企业的盟市、旗县均须设置监察员,重点监察供货环节的工作。

第十八条  凡在自治区境内供货的经销、直销企业,均须在农牧民提货时通知监察员到位监察。监察员实施供货提机全程监察,执行第十二条规定的任务。监察员实施监察后须在供货协议联上签章;凡未签章通过的,一律不予报账。

第五章  督查处置

第十九条  苏木乡镇农机管理机构在受理农牧民购机申请中有违规行为的,由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取消其受理资格。

第二十条  旗县农机主管部门在落实自治区统一宣传任务、受理购机申请、办理购机事项、结算补贴资金等方面的工作,作为年度考核重要内容。凡在监察工作中发现问题或受到投诉查实的旗县,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应做相应处理,并于当年不得评优;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年内不予安排资金项目。

第二十一条  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开展购机补贴监察工作不力,当地出现问题较多,或办理报账不能严把质量关、严守时限规定,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直接采取措施及时纠偏;采取措施不能明显见效的,自治区建立长效干预机制。

第二十二条  供货企业、直销企业有不规范行为的,由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在自治区备案并通报所代理产品的生产企业后做出点名批评、一定范围通报、适当停止购机补贴业务等项处置;有违规行为的,由自治区农机主管部门予以除名。

上款所称不规范行为,是指接受提前购机、采取非正常手段竞争、未经监察员到场监督有关事项、偶有售后服务不到位等。上款所称违规行为,是指所经营补贴产品价格高于市场同时期同产品价格;单独或认同他人虚开发票套取补贴资金等。

第二十三条  农机购置补贴监察员对违反规定未随机车出据发货票、喷印补贴标识、登记发动机和车架号码并不服从纠错的企业,可向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建议暂停企业业务的处置;实行牌证管理的机车、驾驶员未落实上牌和培训的,监察员须及时报告盟市农机主管部门,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四条  监察员不认真履行本职工作,企业有违规行为而不予纠正、制止,态度不明确而默认的,一经发现立刻取消其监察员资格;有渎职行为的,视情况给予行政处理;有违法行为的,按司法程序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自治区农牧业厅。

附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监察员登记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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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内蒙古自治区 落实 农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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