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加强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检疫监管
2012-08-16 10:43:14 来源: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7月27日,广东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检疫管理办公室发出《关于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粤林防检[2012]9号),进一步加强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的检疫监管工作。
通知提出,一是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不具有上述条件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种植在省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森林植物检疫隔离试种苗圃中;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必须在批准的隔离试种苗圃种植并接受监管。监管时间:一年生植物不得小于1个生长周期,多年生植物不得少于2个生长周期,观赏花卉类1-4周。监管期间,不得进行分散种植或销售。
二是各引种企业、引种代理企业须具有国家林业局认定的、具备《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的种苗繁育基地,方可向我办申请办理《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不具备条件的,我办不再受理检疫审批申请。
三是引进的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须按《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要求的隔离种植期限实施隔离种植,并积极配合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管。不按规定隔离种植,或未经同意擅自分散种植或销售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法规进行处罚,并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引种检疫审批申请。
四是因特殊原因确需引进少量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由广东省防检办指定的隔离试种苗圃进行隔离试种。
五是各引种企业、引种代理企业可根据国家林业局《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及其它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和监管规定》有关要求,向广东省防检办提出申请,经组织专家论证后,上报国家林业局审批认定《普及型国外引种试种苗圃》资格。(来自:农博网-花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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