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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储粮油脂公司植物油竞价细则

2012-04-22 21:25:04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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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植物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1年11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受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委托,四川粮油批发中心(以下简称“四川市场”)承担本次食用植物油竞价销售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销售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食用植物油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食用植物油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参加交易的卖方为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卖方具体负责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方为自愿报名参加的国内具有粮油经营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四川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交易准备
  
  第四条参加交易的买方代表须向四川市场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交易报名表》、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及《网上交易承诺书》和法定代表人、交易代表身份证及复印件,取得网上交易资格,领取交易代码、电子密钥、密码。
  
  第五条参加菜油交易的买卖双方须向四川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500元/吨;参加豆油交易的买卖双方须向四川市场预交交易保证金5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800元/吨。上述保证金在竞价交易会前1个工作日必须汇至四川市场的指定账户,具体见《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植物油竞价销售交易会公告》。
  
  第六条交易代码、电子密钥、交易密码等为买方的资格凭证,属买方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卖方在正式交易前5日内向四川市场提供销售明细,内容包括品名、数量、生产年限、等级、交货库点、运输方式等。
  
  第八条四川市场于交易开始前2个工作日在“四川粮网”( www.scgrain.com )、“中华粮网”( www.cngrain.com )、“国家粮油交易中心”( www.grainmarket.com.cn )等媒体上公告竞价销售信息。交易代表应及时登陆“四川粮网”( www.scgrain.com )、“中华粮网”( www.cngrain.com )、“国家粮油交易中心”( www.grainmarket.com.cn )等媒体了解竞价销售有关事项和信息。
  
  第三章交易地点和时间
  
  第九条报名和交易时间由四川市场提前5个工作日在“四川粮网”( www.scgrain.com )、“中华粮网”( www.cngrain.com )、“国家粮油交易中心”( www.grainmarket.com.cn )等媒体上公告。
  
  第十条因公共网络故障等不可抗力造成交易中断的,四川市场有权推迟或暂停交易。买方因其终端设备等原因不能正常交易的,不影响整体网上竞价交易的正常进行。
  
  第十一条现场交易地点:成都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厅(成都市上东大街246号新良大酒店6楼)。
  
  第十二条交易时间、地点如临时有变更,四川市场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交易秩序
  
  第十三条参加现场交易的交易代表凭证按时入场。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按时登录“四川粮网”( www.scgrain.com )网上竞价交易系统。
  
  第十四条进场人员应服装整洁,举止文明,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的指导。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禁止携带液体物品进入交易大厅
  
  第十五条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四川市场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四川市场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交易程序
  
  第十六条竞价交易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2个标的为一个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开市后,交易代表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标底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升报价
  
  第十八条在标底价位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竞买人如接受系统报价,应点击计算机应价,竞价数量不得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购买数量。
  
  第二十条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竞买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交易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竞买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他竞买人以更高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竞买人为标的的买方。
  
  第二十二条竞价交易所报价格为卖方承储库罐内价。计量方法以卖方承储库地磅或岸罐打尺计量为准。菜油无出库损耗及油脚;豆油竞买人所承担的油脚(即无法抽出部分)根据具体数量按照拍卖成交价格结算,不超过合同数量的0.5%。
  
  第二十三条购销合同自拍卖成交之日起生效。交易结束后,参加现场交易的买卖双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植物油竞价交易购销合同》。参加网上竞价交易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邮寄方式签订《中储粮油脂有限公司植物油竞价交易购销合同》。竞价销售交易系统数据库应保留5年备查。
  
  第二十四条成交的,四川市场按成交金额的0.8‰分别向买卖双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预交的交易保证金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未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四川市场开出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收据,经四川市场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交易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经当事人同意,也可转为其他交易会的保证金或货款。
  
  第六章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六条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约定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15天内将全额货款一次或分批汇入四川市场的账户。四川市场收到买方每批次货款后,及时开具《出库通知单》。买方交纳的所有保证金待经卖方确认买方全部提货完毕后,由四川市场退还给买方,相应的延期出库保管费用从买方保证金中扣除支付给卖方。
  
  第二十八条以成交之日起郑州商品期货交易所菜油1205合约和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豆油1205合约的期货收盘价为基准,收盘结算价累计每下跌5%,买方须在收到四川市场的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市场按未交纳货款金额的5%追加履约保证金。收盘结算价累计每上涨5%,卖方须在收到四川市场的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四川市场按未出库部分货款金额的5%追加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卖方收到四川市场《出库通知单》后,应及时安排足够人员、设备,积极组织,按日出库能力正常出库。买方应在前1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卖方承储库,安排均衡出库。如有特殊情况,双方要及时沟通,卖方承储库要积极配合,保证出库时间。四川市场必要时可以要求买卖双方同时报送日出库进度情况。
  
  如果买方出具《出库通知单》并提出出库要求后,承储库点在5个工作日内未能安排出库,或承储库已按买方出库要求通知买方提货,但买方在5个工作日未能提货,均应书面向四川市场说明理由,对没有合理理由的,视同其违约。
  
  第三十条具体发运方式由买方与卖方承储库协商,买方不向卖方支付出库费用。卖方承储库负责把食用油装上买方提供至卖方罐前的罐车或者船只。
  
  第三十一条自成交之日起,买方可到卖方承储库查验货物,卖方承储库在与四川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卖方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二条买方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卖方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食用油质量以公示的等级指标为依据,具体以实际出库检验结果为准。数量以合同为依据,以承储库计量衡器为基准。每个标的实际提货数量与拍卖标的数量误差为±2%,提货完毕后由买卖双方据实结算。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承储库应当允许买方对计量衡器的准确性进行确认。按照成交价格和实际出库数量,向一般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增值税免税企业或小规模纳税人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双方验收无误后,分批次签署《验收确认单》并由卖方承储库当日告知四川市场,以快递等方式及时送达四川市场。在双方签署最后一批《验收确认单》前,卖方应给买方分批或一次性开具销售发票。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承储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四川市场调解。由四川市场委托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校验计量器具、扦样检验,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所耗费的时间不改变合同约定交割期限,对可能带来的损失亦由过错方承担。
  
  第三十三条因买方原因在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四川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超期未提部分按10元/吨•天标准由买方向卖方支付保管费用,但最多不超过15天,超过15天后,视为买方违约,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处理余下未提货物,并没收买方交纳给四川市场的履约保证金(含追加的保证金)。
  
  买方如有异议,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后5天内必须向四川市场提出。如在规定的合同到期日10天后有关方面仍未收到验收确认单,视为合同交割完毕,四川市场与卖方结清货款。
  
  第三十四条对实际出库食用油的等级和质量指标与国家标准有差异的,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或由买卖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第三十五条买卖双方出现商务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3日内书面申请四川市场调解或通过法律诉讼程序解决。
  
  第三十六条合同履约时间为成交之日起45天。买方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出库完毕,其中进口菜油和进口豆油,交易买方未经加工,不得食用,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由交易买方承担。
  
  第三十七条买卖双方验收无误的,卖方向买方开具销售发票,买卖双方当场签署由四川市场统一制定的《验收确认单》。《验收确认单》可以分批签署。确认数量与合同数量或者买卖双方确认的结算数量一致。
  
  第三十八条四川市场按买方交纳货款的进度,在买方交纳货款10个工作日后,将该部分90%的货款预付给卖方;余款在四川市场收到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后5个工作日内拨付至卖方账户,同时将相应的保证金退还给买卖双方。交割完成后分别为买卖双方办理结算。
  
  第七章违约处罚
  
  第三十九条交易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交易的买方不签订合同的视为买方违约,四川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
  
  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50元/吨不予退还。
  
  第四十条交易成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交易的卖方不签订合同的视为卖方违约,四川市场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方,交易保证金50元/吨不予退还。
  
  第四十一条交易成交后,买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将全额货款汇至四川市场指定账户的,视为买方违约,四川市场负责将买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卖方,交易保证金50元/吨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交易成交后,卖方未按交易规定的时间、质量、品种、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四川市场负责将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划拨给买方,交易保证金50元/吨不予退还。
  
  第四十三条买卖双方未按第二十八条规定按时足额追加保证金的,视为违约,四川市场负责将违约方履约保证金划拨给对方,交易保证金50元/吨不予退还。
  
  第四十四条买方违约部分货物,卖方有权另行处置。
  
  第八章不可抗力
  
  第四十五条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四川市场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四川市场与国家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八条本交易细则由四川市场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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