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油等6类国储延续税收优惠
2012-04-22 21:24:59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 储备国家商品的储备公司税收优惠政策得以延续。25日,财政部发布《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表示,自今年1月1日起至明年12月31日两年时间内,储备粮、食用油等6类产品的储备库,可以免交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明确,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储备公司是指,受中央和地方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的储备,并且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除可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储备公司还可以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财政部表示,商品储备管理公司以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可以免交印花税,此外,储备公司在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订立的购销合同也可免交印花税。
此前,财政部方面就曾明确自2009年1月至去年底,储备公司可以享受到上述优惠政策。
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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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国家商品储备业务发展,依据国务院有关批复精神和印花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中央和地方部分商品储备政策性业务(以下简称商品储备业务)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
二、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对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委托,承担的粮(含大豆)、食用油商品储备业务,可按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
四、承担中央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以及接受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分公司及其直属库的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等商品储备业务的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及其直属企业、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储备库名单见附件。
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名单若有变化,财政、税务等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整。
五、本通知执行时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以后已缴上述应予免税的税款,从企业应缴纳的相应税款中抵扣,2011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六、有关部门在办理免税、退税手续时,要认真审核企业提供的相关材料,符合要求的及时办理。如发现不符合本通知规定政策的企业及其直属库,应取消其免退税资格。
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同时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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