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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出台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

2012-04-22 21:24:06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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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实习生周营莉)为了加强市场调控,确保粮油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河南省粮食经营企业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试行办法》出台。


    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所有从事粮食收购、加工和销售的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必须保持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企业,在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库存数量可不受最高库存的限定;粮食经营企业承担的中央和地方储备、临时储存等政策性粮食业务,不纳入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核定范围。
 

    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或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涨幅较大时,由省政府决定启动实施该办法。
 

    在粮食市场供大于求、价格下跌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低于最低库存量的义务。在粮食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时,粮食经营企业应当履行不高于最高库存量的义务。
 

    试行办法同时规定,粮食经营企业同时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等两种以上业务的,最低库存量标准按其中的高值执行;最高库存量标准按其中的低值执行。注册不足1年的粮食经营企业的最低、最高库存量,从注册登记之日算起,以其实际经营时间的月均收购量(加工量、销售量)为计算依据。从事大豆、原料和食用植物油的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企业适用于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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