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格农业网首页

粮油网 | 农资网 | 水产网 | 畜牧网 | 乳业网 | 木材纤维网 | 食品网 | 农业期货网 | 艾农邦农业食品投融资平台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粮油网 > 政策标准 > 正文

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2012-04-22 21:23:26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
分享到:

  (2004年5月30日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166号公布根据2009年2月6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管理,保证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省级储备粮在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级储备粮,是指省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省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和食用油。
  
  第三条从事和参与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省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省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确保省级储备粮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并节约成本、费用。
  
  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省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依照国家和省有关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省级储备粮各项业务管理制度,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助管理省级储备粮,并对省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拟订省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的宏观调控意见,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实际情况,负责安排省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并对省级储备粮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以下简称省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省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发放的省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省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轮换补贴。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省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
  
  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的人民政府对破坏省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省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举报。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省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十条省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省级储备粮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提出建议,经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农业发展银行共同下达承担储存省级储备粮任务的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计划,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承储企业实施省级储备粮的收购、销售。
  
  第十二条省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每年轮换的数量一般为省级储备粮储存总量的20%至30%。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提出省级储备粮年度轮换计划,报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省级储备粮的轮换。
  
  第十三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省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年度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省人民政府粮食、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省农业发展银行。
  
  第三章省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四条经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征求省农业发展银行意见同意后,具备国家规定条件的企业,可以承担储存省级储备粮的任务。
  
  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省级储备粮承储企业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其储存的省级储备粮由省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出另储。
  
  第十五条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省级储备粮管理的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技术规范及各项业务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省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承储企业应当对省级储备粮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保证省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第十七条承储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省级储备粮数量;
  
  (三)在省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换省级储备粮品种、变更省级储备粮储存地点;
  
  (五)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省级储备粮陈化、霉变;
  
  (六)将省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
  
  (七)以省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艾格农业报告:数十种常规报告,上百份专项报告,帮助您了解农业产业,预测价格趋势。
详细常规报告请点击:http://product.cnagri.com/chanpin.html
详细专项报告请点击:http://product.cnagri.com/baogao.html
更多数据请访问艾格农业数据商城:http://shop.cnagri.com/
责任编辑:艾格农业
免责声明: 本网内容部分来源于互联网转载,所述内容观点、版权及图片内容与艾格农业无关,如其他问题,我们会第一时间积极配合并协助删除处理!
本文标签:

客户服务

联系人:傅真真
电 话:8610 64402213
传 真:8610 64402039
Email:zhenzhen.fu@boabc.com
 
农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