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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规定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

2012-04-22 21:23:22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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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河北省粮食局获悉,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近日,河北省对《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进行修订。
  
  《规定》提出:在粮食市场供过于求、价格大幅度下跌时,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宣布启动最低库存量标准,粮油经营企业应当履行最低库存量标准义务,具体标准如下:粮油收购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15%;粮油销售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10%;粮油加工企业原料的最低库存量按粮油收购企业标准执行,成品粮油的最低库存量按粮油销售企业标准执行。
  
  在粮油市场供不应求,达到《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规定的较大以上级别应急状态、并启动应急机制时,或者国务院、省政府作出部署时,粮油经营企业的粮油库存量不得超过最高库存量标准,具体标准如下:粮油收购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50%;粮油销售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30%;粮油加工企业原料的最高库存量按粮油收购企业标准执行,成品粮油的最高库存量按粮油销售企业标准执行。
  
  在粮食市场供求基本平衡、价格基本稳定时,粮油经营企业一般应保持必要粮油库存量,参考标准如下:粮油收购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30%;粮油销售企业为上年度月平均粮油经营量的20%;粮油加工企业原料的必要库存量按粮油收购企业标准执行,成品粮油的必要库存量按粮油销售企业标准执行。
  
  《规定》要求,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承担粮油库存义务。当年新设立的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库存量标准以当年度月均经营量计算。以进口方式采购原料的加工企业,在整体满负荷生产的前提下,原料可以不受最高库存量限制。粮油经营企业储存的中央和地方粮油储备等政策性粮油,不纳入粮油库存量标准的核定范围。粮油经营企业违反粮油经营企业库存量标准规定,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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