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
2012-04-22 21:23:14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 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细则(2010年11月26日起执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安徽粮食批发交易市场(主会场)和各有关联网市场(与主会场一并简称“交易市场”)承担本次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交易的组织任务。为保证竞价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本细则适用于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交易活动。
第二条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竞价销售活动,采取现场和网上同时竞价的方式进行。受国家有关部门委托,由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作为出卖人,代行签订交易合同或授权货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代行签订合同。交货油库为出卖人确定的各承储库(实际存储库点),承储库作为出卖人的代表,具体负责食用油出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参加竞价交易的买受人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食用油加工企业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企业。每个企业单次最高购买量不得超过5000吨,且不得超过本企业30天的用量(即小包装日罐装能力乘以30),一个月内累计购买数量不得超过本企业45天的用量(即小包装日罐装能力乘以45)。买受人必须承诺:所竞买的食用油要尽快运回本企业生产小包装油,并及时投放市场,保证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全部投放完毕,以增加市场供应量。不得在其他企业(单位)代储,不得直接销售或转卖散装油。国家临时存储食用油存储库点(包括负责贷款的承储库和实际储存库点)不允许直接或间接购买本库储存的食用油,中央储备粮直属库(企业)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安排其监管的地方承储库点之间互相购买。买受人不得将购买的食用油转卖给出卖人承储库。
第三条交易市场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竞价销售。市场及其工作人员和交易当事人必须遵守本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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