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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今年临储大豆收购政策宣传提纲

2012-04-22 21:23:12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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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2010年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粮调[2010]169号)精神,为做好黑龙江省大豆购销工作,便于让广大农民、农场职工和社会各界了解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政策,并对执行情况实施有效监督,现将有关政策和相关要求公布如下:
  
  一、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限
  
  国家规定我省临时存储大豆收购期限为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4月30日。在收购期限内,挂牌收储库点应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对农民交售的大豆,不限收、不拒收,切实做到敞开收购。
  
  二、临时存储大豆收购质量和价格
  
  此次国家临时存储大豆收购质量标准为符合国家标准(GB1352—2009)规定等级内的国产新大豆,挂牌收购价格为每市斤1.90元(国标三等质量标准,完整粒率85.0%、水分含量13%、杂质含量1.0%)。相邻等级之间差价按每市斤0.02元掌握。挂牌收购价是指承担向农民直接收购的指定库点到库收购价。非标准品大豆收购质量标准价格水平,按照《国家计委、国家粮食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关于执行粮油质量标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粮发[2001]146号)有关规定执行,对农民送交的大豆必须符合完整粒率最低不得低于75.0%,水分最高不得超过13.5%,色泽、气味正常等质量要求。对水分、杂质超过国标三等质量标准部分,由指定库点按规定实行增扣价、扣量处理。即:水分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3%、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杂质以标准中规定的指标为基础,每低0.5个百分点增价0.75%,每高0.5个百分点扣价0.75%、扣量0.75%;低或高不足0.5个百分点的,不计增扣价、增扣量。为保护农民利益,对大豆损伤粒率和热损伤粒率符合等内品要求的,均不扣价、不扣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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