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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2011-07-20 00:00:00 来源: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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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福建省农业厅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农计〔2011〕153号)的精神,为加强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规范补贴实施程序,按时完成我市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突出重点向特色农产品生产、闽台农业合作、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同时,大力加强监督检查,保证补贴实施公平公正,保障农民购机自主权,保持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以充分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积极性,进一步促进我市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农机化快速发展,为推进都市型现代农业提供保障。

二、资金总额及实施范围

2011年我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总额300万元,其中中央补贴资金200万元,市级配套累加补贴资金100万元。补贴实施范围覆盖全市所有农业区。

三、机具种类、补贴标准及购置数量规定

(一)机具种类

2011年我市补贴机具主要有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共12大类37个小类100个品目,详见《2011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附件1)。

(二)补贴标准

中央补贴资金按本市市场平均价格的30%补助,单机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大型拖拉机、播种机、联合收割机、烘干机等单机补贴额最高不超过12万元。(详见《2011年厦门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以下简称《补贴目录》,另行印发)。市财政配套累加补贴资金按本市市场平均价格的15%补助,且单机累加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履带式拖拉机、农用挖掘机、挖坑机、平地机,执行中央资金补贴限额,市级资金不予补贴。中央、市级补贴资金用完为止。具体补贴标准和补贴定额以正式公布的《补贴目录》为准。

(三)购置数量

2011年补贴机具购置数量规定如下: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含中央和市级补贴资金,下同)低于3000元,可在补贴总额3000元限额内自行选配品种,且总补贴额不超过3000元;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2台套(2台不同类型的主机和与其配套的6台配套农具);一户农民(渔民)购置增氧机、投饵机均不超过6台;依法登记注册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或农机服务组织购买单机补贴总额超3000元,原则上不超过8套(8台主机和与其配套的24台配套农具),且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10万元;植保作业服务组织购置植保机械原则上不超过10台。

农户(含合作社)购买秧盘、大棚、滴灌设备、防虫袋补贴总额不得超过2万元。申请购置秧盘数量以百个为单位,不足百个的,按百个计算;申请购置滴灌设备数量以亩为单位,不足1亩的,按1亩计算;申请购置防虫袋数量以万个为单位,不足万个的,按万个计算;申请购置大棚数量以10平方米为单位,不足10平方米的,按10平方米计算。

四、对象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民、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及在本市从事农业生产或闽台农业合作的台胞。补贴按照申请时间先后顺序受理,申请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可优先补贴。补贴对象可以在本市所辖区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区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经销认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生产、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自主提出,报区农机管理部门初审,由市农机监理所复核,经市农业与林业局审核后统一公布,供补贴对象自主选择。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检查监督;农机生产企业、经销商要做好补贴机具的售后服务、“三包”服务,履行相关承诺。

六、操作程序

(一)购机补贴申请

1.提出申请。符合条件的购机者凭身份证明等材料向所在区区级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申请表》)。其中:农民、渔民、台胞个人凭本人身份证;农(林)场职工凭本人身份证和农(林)场职工证明;农机专业合作社应提供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证件。申请购置水产养殖机械应出具水域滩涂养殖或承包证明;申请购买微灌设备和设施农业设备应出具土地承包合同;申请购置插秧机由镇(街)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并提供育秧证明。

本市辖区内,跨区承包租赁土地经营农业生产的购机者,其提出的购置补贴申请由承包租赁地所在地区农机管理部门受理。

2.张榜公示。区农机管理部门会同本区财政部门对购机者身份进行审查,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者由区农机管理部门在公示栏和申请者所在行政村部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对单机补贴总额在1000元以下的,可以采取购机申请确认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3.指标确认。经公示无异议的,区农机管理部门办理《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3,以下简称《通知书》),经与本区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区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一式四份,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一份为提机凭证)。《通知书》有效期为区农机、财政部门确认后10个工作日。

(二)补贴机具提取

1.机具提取。购机者凭《通知书》在有效期内向选定的经销商交纳扣除补贴资金后的差额货款即可提机。经销商必须给购机者开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各联发票备注栏应标注机具出厂编号、机架号、动力号及主要配置。发票存根联复印二份,由购机者签注“已提机,配置属实”字样,并签名按手印,一份及时交区农机管理部门存档,一份与《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补贴资金结算凭证。

2.数据录入。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启用后,经销商要及时做好启用前已完成的补贴机具相关数据、信息的补录工作;对启用后申请的,经销商要按操作要求做好信息录入、扫描、打印、信息传递等工作。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实时对经销商录入的购机信息进行审核检查,确保真实,防止弄虚作假。

3.核实登记。购机者必须将机具送交区农机管理部门核实。区农机管理部门应当安排两名以上经办人员办理核实登记。已核实的机具要在其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和《通知书》上标注机具编号、签署经办人姓名和办理日期,加盖“已核实”印章,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印“国家补贴机具”字样和机具编号。补贴总额在5000元以上的机具,须提供核实人员、购机者与机具的人机合照(4寸彩照),其中:设施农业设备、微灌设备、网围栏、废弃物处理设备等安装类机械(以下简称安装类机械)要提供安装前后有同一参照物及核实人员、购机者在现场的2张照片,且容易对比。按规定属于牌证管理的农业机械,应逐级向农机监理(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4.建立档案。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对已核实的补贴机具要及时建立档案,一人一机一档案,内容包括身份证等相关证明、《申请表》、《通知书》、小机具购置补贴明细表、发票复印件、照片和其它相关材料等。

(三)补贴资金结算

1.结算申请。按照购置补贴结算工作时间安排,经销商向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结算申请,提交补贴对象用户明细表和汇总表,并将盖有“已核实”印章的《通知书》、购机者身份证复印件、机具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或扫描打印件)、照片等结算凭证按顺序装订成册,报送区农机管理部门。补贴对象涉及两个区以上的,经销商应按区进行分类汇总,分别提出申请。

2.区级审查。区农机管理部门按经销商分类编制《2011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见附件4)和《2011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5)送区财政部门审核,区财政部门重点审核销售发票等有关凭证是否真实有效、齐全,补贴产品、补贴标准、补贴金额、购机行为等是否真实。经审核无误后,一式2份以及相关资料上报市农机监理所。

3.市级审核。市农机监理所负责对各区上报结算资料进行审核,按生产企业、经销商及机具类别,汇总编制《2011年厦门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见附件6),与经销商申报材料及各区汇总明细表上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审核。

4.结算拨付。市农业与林业局审核、汇总经销商提交的结算申请报告及其它结算凭证,并对各区农机管理部门上报材料核对无误后,形成补贴资金结算函报送市财政局,经批准后通过国库直接支付到相关经销商账户。

七、进度安排

(一)组织申请。6月份,召开全市购机补贴工作会议,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各区农机管理部门组织开展补贴政策宣传,开始受理农民购机申请。

(二)实施补贴。6—7月,各区继续受理申请,全面展开实施补贴工作。市农机监理所组织督导检查。

(三)汇总结算。7—8月,完成补贴资金汇总结算。

(四)总结检查。8—9月,组织抽查,汇总情况,上报总结。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协作。市、区农业与林业、财政部门要按照农办财〔2011〕34号文件精神和要求,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搞好工作协作。市、区财政部门应对开展购机补贴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现场核实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经费开支给予安排和保障。市、区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

(二)规范操作。要严格执行本意见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保证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确保公平公正。

(三)严肃纪律。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对发生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四)搞好服务。市、区农机监理(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协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督促做好售后服务。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认真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和经销商,要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权益。

(五)按时报送。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关于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每周四下午上报一次工作简况,每半月(每月13日、26日前)上报一次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统计表和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结算进度统计表。7月28日前,各区农机管理部门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总结报告上报市农业与林业局、市财政局。

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实施意见、补贴目录、经销商以及相关表格等将在厦门三农网(http://www.sn.xm.gov.cn/)和厦门农业科研推广网(http://www.xmnkw.com/cn/)公示,以备查询和监督。

附件:1.2011年厦门市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doc

      2.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doc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4.《2011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明细表》.doc

      5.《2011年××区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doc

      6.《2011年厦门市购机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汇总表》.doc

      7.《2011年××月厦门市购机补贴进度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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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厦门市 2011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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