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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1-07-07 00:00:00 来源: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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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做好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的实施,充分发挥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效应,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根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的《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同步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围绕“落实政策惠民生、完善体系抓服务、强化监管促发展、农机作业上水平”的总体目标和七个方面重点工作的具体部署,加快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以推进玉米收获机械、保护性耕作机械、花生收获机械为重点,兼顾经济作物、林果业、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和农产品初加工业发展;突出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广应用;完善补贴管理办法,规范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尊重农民购买农机自主权,引导农机企业加强研发生产适销对路的农机产品,提高产品质量;限度发挥财政补贴政策的引导效应,进一步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具的积极性,推动农机化科学发展,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推动现代农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实施范围:五市:平度市、莱西市、胶州市、即墨市、胶南市;三区:城阳区、黄岛区、崂山区。

补贴资金规模: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第一批资金4900万元,其中,中央第一批补贴资金3000万元、市级补贴资金1900万元。

三、补贴机具、补贴重点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按照农业部确定的补贴机具种类范围,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3个小类160个品目的机具。对在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内的,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省级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青岛市销售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并报农业部备案。(详见《青岛市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二)补贴重点。今年重点推广的补贴机具是:玉米联合收获机、小麦免耕播种机、深松机、花生收获机。

(三)补贴标准。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额按不超过我市市场平均价格的30%测算,单机补贴额不超过5万元。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不超过20万元。对市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同等补贴标准。

购买重点推广的玉米联合收获机、小麦免耕播种机、深松机和花生联合收获机的实行市级资金定额累加补贴,并可按计划购买与之配套的轮式拖拉机;农机专业合作社购买上述机具的配套拖拉机,实行市级资金限量定额累加补贴,每个合作社限购2台。定额累加补贴额按不超过我市市场平均价格的10%测算,实行累加补贴的机具补贴总额为定额补贴额和定额累加补贴额之和。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一)补贴对象。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社,可优先补贴。

(二)经销商的确定。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市农机局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具体按《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管理的意见》(青农机推字[2010]10号)执行。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补贴对象可以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市(区)选择经销商购机。

(三)开展操作方式创新。为进一步落实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推进工作创新,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工作程序

(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联合印发《青岛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组织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

(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根据各市(区)承担的农机化重点工作目标,参照以往年度资金使用情况和申请的补贴资金额度,确定下达补贴资金额度。

(三)市农机局向社会发布《青岛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四)市农机局开启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接受经销商和生产企业进行网上注册。

(五)市(区)农机主管部门组织购机者申请购机报名,并将名单张榜公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定补贴对象。

(六)市(区)农机主管部门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为确定的补贴对象完成必要的信息录入,打印《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一式四份,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市(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生效,由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交申请购机者。对补贴额1000元以下(含1000元)的补贴机具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

(七)市农机局对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的申报情况进行监督和抽查,对有异议的,不予审核通过。

(八)购机者持有效身份证件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自主选择经销商或生产企业购买机具。属牌证管理的应及时申办牌证。

(九)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要对本辖区购机情况进行核实,并将核实结果汇总报市农机局。经核实无误的,应及时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中进行确认。

(十)供货结束后,由总经销商或生产企业凭《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销售发票存根,向市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市农机局核实无误后,出具结算确认清单,集中向市财政局提出结算申请。市财政局接到申请后,予以复核并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支付补贴资金。最后一批次结算申请应于11月15日前提出,以全面结算补贴资金,逾期申请的当年不予结算。

(十一)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形成市(区)自查报告和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于11月20日前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十二)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对各市(区)检查验收后,于于11月30日前向农业部、财政部上报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精心组织,要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任务,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确保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顺利实施。各市(区)农机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政策宣传、补贴对象的确定公示、购机情况核实、档案登记汇总及项目监管等,全面组织实施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同时做好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市级财政将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各市(区)财政部门也应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市(区)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和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及补贴产品的制度。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包括是否购机、购买机具是否为通知书规定的机具等。应熟练使用改版升级后的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以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纪律要求加强政策执行情况监督检查的通知》(农办机〔2011〕3号)和《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确实加强监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资格。各市(区)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上报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四)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市(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农业机械购置补贴项目实施方案,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农民的宣传引导,采取发放《致农民的一封信》等形式,让农民了解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在条件成熟时可采取预结算等方式加快结算。要协调农机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

各市(区)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做好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做好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0日和11月20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各市(区)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送市农机局、市财政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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