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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

2011-06-15 00:00:00 来源: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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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农业部、财政部《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农办财〔2011〕34号)和《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农机化发展和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际,制定本使用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规模

按照《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要求和中央财政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下达的控制规模,为使补贴政策惠及更多农民,确定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范围为:余姚市、慈溪市、奉化市、宁海县、象山县、鄞州区(含东钱湖区)、镇海区、北仑区、江北区。依照重点推进水稻生产全程机械化,兼顾发展设施农业和特色农业机械原则,确定我市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县区的资金控制规模(附件1)。

二、补贴机具种类确定

补贴产品机具以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并列入国家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干燥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它机械等。具体机具补贴额依据《宁波市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三、补贴对象和标准

(一)补贴对象及其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控制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对报废更新农业机械、购置主机并购置配套农具的优先补贴。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总体上继续执行30%的补贴比例(除重点推广机具外),实行定额补贴。中央补贴资金单机补贴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提高到12万元。宁波市重点推广的水稻插秧机、育秧设备、粮食烘干机械,享受中央财政补贴的同时,实行地方财政累加补贴。水稻插秧机补贴总额不超过机具价格的75%,其中象山县、宁海县、奉化市的市级补贴资金累加30%,其他县(市)区为15%;育秧设备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烘干机市级补贴资金累加15%,粮食生产功能区作业面积1000亩以上的合作服务组织,市级补贴资金再累加5%。农业部、财政部、宁波市政府2011年另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各县(市)区原则上要按中央补贴资金额度1:1进行配套,可以根据当地农业及农业机械化的实际,用本级财政的配套资金,对重点推广机具品种和农机合作服务组织给予累加补贴,累加补贴的机具和补贴额度由各地自行确定,同一种类、同一档次产品实行统一定额补贴标准,并在上报方案中列明。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齐心协力。

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建立和落实工作责任制,明确任务,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领导,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密切配合,精心组织。要与当地种植业、畜牧、渔业、农垦以及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做好牧业、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购机补贴工作。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支持农机管理部门开展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按县级财政配套资金10%作为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各级财政的农机购置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确保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顺利实施。

(二)规范程序,阳光操作。

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制定补贴资金使用方案报市农机局、财政局备案,并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甬财政农〔2007〕269号、甬农机〔2007〕10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附件2),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并加强对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

(三)严肃纪律,强化监督。

为保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有效实施,各有关县(市)区农机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农机部门要严肃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违规操作的当事人要严厉查处。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在全市范围内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监管,享受农机补贴购买的农机具,按《宁波市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规定“享受补贴购买的农机具,原则上三年内不得擅自转卖或转让”。三年内已享受补贴购置农机具且种粮面积未增加的农户(100亩以下),原则上不得享受同一品目机具的购机补贴。

(四)应用网络,加强管理。

为了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我市将开展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应用工作,要求各县(市)区农机部门增添有关管理设备,加快实施微机管理,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做好购机补贴工作的信息报送及档案管理工作,对已购补贴机具要及时进行登记、编号,建立购机补贴档案,并负责在机具显著位置做出国家补贴机具和编号的统一标记。及时报送农机补贴工作的进展情况、成效、典型等信息。11月15日前报送全年的购机补贴执行情况总结报告和电子档案资料,并要积极开展购置补贴后调查工作,宁波市农机局、财政局负责对购机补贴的稽查、审核、监管、绩效考评等工作。

(五)搞好宣传,拓展服务。

要加强宣传工作,通过政府、乡村公告及各类媒体广泛宣讲购置补贴政策,让农民及时充分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补贴机具目录、申请条件、程序及相关要求。各县(市)区农机部门要积极开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等有关的咨询服务工作,设立专门的咨询电话,有条件的要实施窗口一站式服务,并要明确服务责任人,认真做好购机手续、补贴目录等相关信息咨询解答工作,要充分尊重农民知情权、选择权,积极协调好农机生产厂商的定点营销和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落实专门机构(人)受理农民的投诉(市农机局农机购置补贴投诉电话已在宁波农机网公布),向当地农户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处理好农户投诉,并加强对销售和售后服务市场的监督管理,确保供货及时和售后服务到位。

附件:1. 2011年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分县(市)区控制规模表 .doc

      2. 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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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宁波市 2011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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