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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2011年度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1-06-13 00:00:00 来源: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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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因地制宜,合理确定补贴范围,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增加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牧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做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是公开、公正、公平。

二是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分结合、务求实效。

三是突出重点,兼顾区域特色,向优势粮油主产县倾斜、向重点作物、养殖关键环节倾斜、向农牧民专业合作服务组织倾斜。

四是促进农机产品质量提高,推广先进适用、安全可靠、节能环保的农牧业机械。

五是充分尊重农牧民购机的自主选择权。

六是加强引导,合理布局,优化结构,提高农机组织化程度。

七是操作程序科学、简便、高效。

三、实施范围及规模

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场)。综合考虑各县耕地面积、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和考评情况以及各地申请资金需求数等综合因素,确定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油作物种植大县、畜牧大县、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适当倾斜。

农牧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农机购置补贴范围。农牧场职工与本县其他农牧民享有同等申请补贴的权利。

四、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其他机械和青海省自行选择机具等13大类40个小类161个品目机具(详见附件1)。手扶拖拉机、微耕机仅限在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作为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割台分别补贴。按照我省实际,对设施农业的卷帘设备给予适当倾斜。

除13大类40个小类161个品目外,我省将 7种机具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不列入补贴范围。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所有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且承诺在我省销售的产品和已列入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全部纳入补贴目录。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省内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确定。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不实行差别对待。

为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力度,省财政用于配套中央补贴资金700万元。

根据我省实际对谷物联合收割机、小于25大于18马力的非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微耕机、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大蒜收获机具、免耕播种机具、深松机实行省级资金叠加补贴。补贴比例约为30%—60%(详见补贴产品目录)。其中:谷物联合收割机叠加15%,补贴比例达到30%,小于25大于18马力的非皮带传动小四轮拖拉机、微耕机叠加10%,补贴比例达到40%,马铃薯种植收获机具、大蒜收获机具叠加20%,补贴比例达到50%,免耕播种机具、深松机叠加30%,补贴比例达到60%。

对免耕播种机、深松机单台补贴额在1万元以上的,须由当地农牧局报省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方可实施。

按照省农牧厅工作计划,2011年创建高原草产业牧业机械化示范县。选择现代生态畜牧业建设示范区中的刚察县作为试点,购机补贴政策给予倾斜,扶持农牧大户和专业服务组织。在中央补贴的基础上,省级补贴叠加20%,补贴比例达到50%,用于购置饲草料加工设备、割草压扁机、打捆机和大型拖拉机十余台,但须由县政府部门报省农牧厅审批后方可实施。

五、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六、经销商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按照《青海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管理办法(试行)》确定,由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

七、申报程序

各地农机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提出本年度资金使用意见,并制订本地的《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由实施县财政部门、农机主管部门于2011年4月10日前联合上报省财政厅、农牧厅(各一式二份)审查备案。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注重绩效,加强考核。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方案制定、动员部署、培训指导等工作。要与水利、林业等部门搞好沟通协调,切实把林业和抗旱、节水机械设备纳入补贴范围。为确保农机购置补贴政策顺利实施,同级财政部门必须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要严格执行补贴产品经销商由生产企业自主推荐的制度,由农民自主选择经销商和补贴产品。严禁采取不合理政策保护本地区落后生产能力,要对省内外生产同一品目机具的企业一视同仁。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严禁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在公布补贴产品目录时不允许规定补贴产品最高销售限价。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为方便农民,改补贴协议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或直接用申请表替代补贴协议。补贴指标确认书由县级农机化管理部门办理,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由农机化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牧民。对价值较低的机具可采取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要加强对农民购机情况的检查核实。大力推进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普及应用,并与财政部门信息共享,加快实现购机申请、审核、结算、档案管理等信息化网络化,提高工作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

(三)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合理确定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科学分档测算补贴额。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促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省农牧厅与各州(地、市)农牧局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各州(地、市)农牧局也要与各县(市)农牧局签订农机购置补贴实施工作责任书。全省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 “八个不得”的要求落到实处。为切实加强监管工作,省农牧厅要制订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监督检查方案,并严格执行。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省农牧厅、财政厅将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搭车收费等违规行为,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生问题的县,将查实的情况通报全省农牧、财政系统,并抄送县级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生产企业及时取消补贴资格。

(五)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地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牧民的宣传引导,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省农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增加结算频次,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各地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农民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农民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建议或直接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农民的权益。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继续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20日前,由各县农牧局和财政局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联合报送省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办公室。12月份省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人员对各县(市)购机补贴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考评验收。省农牧厅和财政厅将按农财两部要求及时将上半年和全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

附:1. 青海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doc

    2、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3、2011年各州、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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