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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2011-06-13 00:00:00 来源: 中国农业机械化信息网信息中心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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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布局、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推进新农村建设的总体要求,注重因地制宜,促进农机装备总量和结构调整布局优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血防疫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推动农机工业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监管措施扎实有效;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机化快速健康发展,为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农民持续增收和农村繁荣稳定作出贡献。

二、实施范围及资金规模

(一)实施范围

1、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在全省92个县(市、区)和农场实施,其中农业县(市、区)90个和地方垦区农场2个。

2、国家确定我省血防重点综合治理县(市、区)36个,其中:武汉市江岸区、青山区、沌口开发区三个非农业血防疫区不单列安排,所需购机补贴资金由武汉市统筹安排。

应城市、云梦县、天门市经省政府同意纳入血防综合治理范围。枝江市、当阳市经省血防办同意纳入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实施范围(见附件4)。

以上县(市、区)农民和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补贴机具时,按《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规定的血防疫区补贴机具及其补贴额给予补贴。

(二)资金规模

国家农业部、财政部安排我省第一批补贴资金5.6亿元。综合考虑各地耕地面积、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村乡村人口、农业机械化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县(市、区)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粮棉油作物种植大县、养殖水产大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血吸虫病综合治理县、农机专业合作组织等适当倾斜。具体安排如下:

1、权重分配农机购置补贴资金5.3亿元。依据实施县(市、区)的耕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粮棉油播种面积、机插秧任务和乡村人口等参数分别按照30%、20%、20%、10%和20%,权重计算县(市、区)购机补贴资金额度,参数数据选用《湖北省2010年农村统计年鉴》。省级确定的血防重疫区“以机代牛”补贴资金含在第一批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分配之中。再根据绩效因素法,核减在2010年度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专项清理工作中存在问题县(市、区)的补贴资金额度,核减的补贴资金额度奖励给2010年农机化工作成效突出的县(市、区)。

2、国有农垦农场购机补贴资金1000万元。国有农垦农场购机补贴资金规模、补贴农场名单及资金分配额度由省农业厅(省农机局)、省农垦局与财政厅协商确定。省农业厅(省农机局)和财政厅要加强对农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指导,按本实施方案规范操作、统一管理。其他地方农场的农机购置补贴纳入所在县(市、区)农机购置补贴范围。

3、“一区两县”实施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的购机补贴资金1030万元。省政府2010年4月份决定,在荆州区、江陵县和监利县实施整县(片)推进以机代牛试点,为进一步解决好疫区农民淘汰耕牛后的耕作问题,今年继续安排购机补贴资金给予支持。

4、重点示范农机专业合作社专项安排购机补贴资金970万元。

以上5.6亿元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于2010年12月13日,省财政厅以鄂财发〔2010〕198号文件已经下达。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补贴机具种类

第一,国家农、财两部〔2011〕34号文件要求,2011年中央购机补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补贴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农产品初加工机械、排灌机械、畜牧水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设备和其他机械等12大类46个小类180个品目的机具。

第二,我省可以在12大类内增加不超过30个品目的其他机具纳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

第三,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农用航空器、内燃机、装载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设施农业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暂不补贴。

(二)补贴机具确定

根据国家农业部、财政部规定的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和我省农机化发展的实际需要,经省农业厅农机局聘请专家评审,报农业部备案,确定我省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为12大类43个小类159个品目(见附件3)。

1、《湖北省2010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的产品,在2010年执行中没有异议的,2011年度继续有效。

2、对2011年国家或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新增的产品,只要符合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纳入《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3、对2010年以前已列入国家或湖北省支持推广目录产品,只要符合2011年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要求,且企业提出补贴产品机型申请的,纳入《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产品。本着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产品分类分档,确定具体机具补贴额,并将编制的《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按程序向社会发布。

(三)补贴标准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有关规定,使用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机具在全省实行统一补贴标准。定额补贴按不超过我省市场平均价格30%测算,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重点血防疫区的部分机具(具体见补贴产品目录)补贴比例可提高到50%。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省通用类和非通用类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详见《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0万元。

在此基础上,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利用地方财政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和作业补贴。对省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同等对待。

各种机具补贴额在《湖北省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中明确,各市州县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

四、补贴对象及补贴机具数量

(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机专业合作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当地农机监理部门出具的拆解回收证明的农民,可优先补贴。

(二)补贴机具数量

一户农民年度内享受补贴的拖拉机或自带动力的农业机械数量原则上不超过1台,鼓励农民购置拖拉机配套农具;一户农(渔)民年度内补贴购置增氧机、投饵机、清淤机的数量分别不超过10台、10台和1台;一个生鲜乳收购站年度内享受补贴的购机数量不超过1套(3台,即1台挤奶机、1个储奶(冷藏)罐、1个运输罐)。

支持农机专业合作组织购置农机具。

五、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自主提出,报省农机管理部门统一公布,供农民自主选择。各级农机管理部门和生产企业要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具备资质条件按照《湖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经销商管理办法》执行。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

六、补贴程序及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一)补贴程序

农民申请购机补贴时,须通过农民所在乡镇有关部门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填写购机补贴申请表。县级农机主管部门根据补贴资金使用计划和优先补贴条件对申请购机者进行资格审查,初步确定拟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初步确定拟购机补贴对象名单。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对拟购机补贴对象在其所在乡镇、村张榜公示3-7天(公示可分批进行)。公示无异议后,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填写《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见附件5:通知书中补贴机具价格是由购机户与供应商共同商定的,农机部门填写通知书时可以不填),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盖章后,由农机管理部门交申请购机农民,通知书一式四份,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各一份,补贴对象两份(购机时提交经销商一份)。

实行“差额购机,直接补贴”的方式,切实保证农民直接受益。补贴对象可以在当地补贴机具经销商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也可以在省域内跨县的补贴机具经销商和省内直销生产企业及其经销网点自主购机,补贴对象与供货方商谈机具价格。补贴对象确定购机时,向供货方提交购机人第二代身份证和《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人只需支付机具销售价格扣除补贴额后的差价款提货。

供货方必须及时向购机人出具全额购机正规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购机人姓名、所购机具生产厂家及机具型号、出厂编号(动力机械要注明发动机编号)、销售价格、补贴金额、购机日期等。应向购机人说明要保存好购机发票原件,作为享受“三包”服务的有效凭证。同时,发票副联或复印件交给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存档。

为方便农民,对机具补贴额在1000元以内的低值机具采取购机和公示同时进行的办法。但农民必需向当地农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审核同意后并办理相关购机补贴手续,购机后立即公示。

(二)补贴资金结算方式

根据财政部、农业部《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农业厅《湖北省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补贴资金结算实行省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至少保证每季度与补贴机具经销商或省内生产企业结算一次补贴资金。

七、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落实工作目标责任制。认真做好农民购机需求情况调查模底,制定购机补贴实施细则,动员部署,宣传政策,加强技术指导和培训等工作,严格执行补贴程序,确保补贴资金不折不扣落实到农民手中,使补贴资金切实发挥有效作用。各地要早准备、快启动,确保春耕生产农民急需的补贴机具落实到位。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对开展政策宣传、公示、建立信息档案等方面的支出给予保证,严禁挤占挪用财政补贴资金用于工作经费。

2、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2011年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2011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34号)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规范操作,严格管理。

购机农民自主选择目录内的补贴机具和供货经销商,农民可以在省域内跨县自主购机,农机管理部门不得指定某种机具产品和机具供货经销商。机具销售价格由购机农民与企业商谈确定,企业不得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要加强对农机产品市场价格的监管。不得向经销商和生产企业分配补贴指标。农民如放弃购机,应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至少10天前向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交回本通知书。享受购机补贴的农户或农机专业合作组织两年内不得转让所购农机,特殊情况需要转卖或转让的,须经县(市、区)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批同意。如有擅自转卖或转让行为,五年内取消申请购买补贴农机的资格。

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公示必须到村,接受群众的监督。

关于起垄机、培土机与微耕机配套的机具和设施农业设备类中的钢架大棚、温室设备等产品的具体补贴要求,由省农机局另行下文确定规范。

为加强补贴机具管理,各地对所有补贴机具实行人机照相、编制补贴机具号码并在机具显著位置喷涂补贴机具号码和销售服务电话。

各级要加强对农民购机补贴情况检查核实工作,把监督检查贯穿整个实施补贴过程和每个实施环节上,使监督检查工作制度化。检查核实内容包括:要对照农民的购机补贴信息资料逐项核实到购机者和机具等,如发现不实,要进一步深入调查,查明原因,区分责任,及时处理。如是购机者申报购机信息不实、有倒卖机具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要对该购机者实行“黑名单”管理,取消五年的申请购机补贴资格;如是经销企业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将取消该经销企业经营补贴产品资格,并对涉及违规的补贴机具取消其产品目录资格。各级要充分利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信息系统软件的信息,经常性随机抽查,核实农民购机补贴情况,掌握第一手情况。核实的方式:电话抽查、进村入户核查和开展重点核查等方式。

各地要严格按照购机补贴资金额度使用补贴资金。严禁超计划使用购机补贴资金,超额使用部分,一律由各地自行负责。

3、加强引导,协调发展。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统筹规划,充分发挥政策引导作用。要通过补贴政策的实施,调整优化装备结构,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同时,促进新技术推广应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稳定增产和农民持续增收。要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培育农机化发展主体,促进区域农机化协调发展。各地要深入开展农机装备需求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制定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全面提升我省主要农作物(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水平,目前,水稻育插秧和油菜播栽生产机械化仍是我省薄弱环节,通过购机补贴政策引导,广泛宣传发动,加大推广新技术新机具的力度,加快水稻、油菜生产机械化进程。各地要按照省农机局下达的插秧机和油菜直播机计划,狠抓落实。

4、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严格执行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八个不得”要求落实到实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要求,积极履行职责,落实工作责任制,发挥财政部门特别是基层财政部门的监管作用。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要制定督查方案,明确进度要求,落实督查任务和责任。要充分发挥网络系统的信息公开、抽查监管作用。不定期地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特别是对倒卖补贴指标、倒卖机具、虚签不售、签大售小、虚列配置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资金和乱收费、搭车收费及商业贿赂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厉查处,决不姑息。对发现问题的县(市、区),将查实的情况及时进行通报,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的经销商,将永久取消经营补贴农机产品的资格。对参与违法违规违纪操作的生产企业要及时取消补贴产品资格。

各地要将督查检查情况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违纪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

5、广泛宣传,强化服务。各级要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机补贴工作程序、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和《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宣传工作,特别要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让农民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

各级要设置购机补贴热线电话和投诉举报电话,做好政策咨询服务,解答农民提出购机补贴政策方面的问题,切实为农民办实事。

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及时结算补贴资金,至少每季度结算一次,可视购机补贴工作进度适当增加结算次数,减轻企业资金压力。

协调与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及时将机具供应给购机农民,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兑现服务承诺。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掌握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企业服务承诺落实情况,认真受理农民的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农民投诉多的机具及其生产、经销企业,要取消补贴资格。对补贴机具普遍存在技术质量安全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应实行招回和退赔制度,确保农民的权益不受侵害。要督促企业在销售中,认真向用户讲解机具操作技能、安全防范措施和简易可行维修保养等知识,企业要对轮式拖拉机类产品安装防护架等装置,保护用户的人身安全。

6、严格执行农机购置补贴信息报送制度。各级要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执行进度及信息报送工作,实行进度半月报和信息周报制度。要及时收集购机补贴工作信息,逐级报送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好经验、好典型、好方法等各种信息。各地要认真做好半年和全年购机补贴执行情况的总结,逐级上报,分别在6月15日和11月15日前,将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和购机补贴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报送省农业厅农机局和财政厅。

附件:1、2011年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种类范围.doc

      2、湖北省36个血吸虫病综合治理重点县和新增实施血防“以机代牛”工程县市名单.doc

     3、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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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艾格农业
本文标签: 湖北省 2011年 农业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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