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2012-04-19 11:16:31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加入艾格农业|获取免费农业数据索 引 号: | 07B130303201200265 | 信息所属单位: | 兽医局 |
信息名称: |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 ||
文 号: | 农医发[2012]2号 | 生成日期: | 2012年03月30日 |
发布日期: | 2012年03月30日 | 生效日期: | 2012年03月22日 |
内容概述: | 为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印发给各地。 |
农业部关于印发《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的通知 |
为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免疫状况、流行规律和疫情动态,增强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有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2年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一、指导思想与总体要求
认真组织和规范开展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全面掌握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病原分布和流行趋势,有效评估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的免疫效果,为防控提供科学依据;定期分析评估动物疫情,把握疫情动态,科学研判防控形势,开展预警预报工作,为科学防控提供技术支持。积极探索主要动物疫病净化模式,大力推进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工作。
自2012年起,结合《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1-2020)》和口蹄疫、禽流感、布病等专项防治计划的实施,国家重点开展口蹄疫、禽流感、布病、马鼻疽、马传贫的监测工作,本计划涉及的其他病种,由地方负责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国家监测与地方监测相结合。监测计划分国家监测计划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二)定点监测与全面监测相结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固定监测点,实行持续监测。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后,分别开展一次全面集中监测工作。
(三)主动监测与被动监测相结合。国家和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收汇总分析各地监测数据和资料的基础上,要加强疫病主动监测,设置主动监测点,根据动物疫病流行趋势、疫情特点,按照统一要求加强重点疫病监测,同时,加强对染病及不明原因死亡动物的检测诊断与报告,提高疫情报告的准确性和时效性。
(四)常规监测与应急监测相结合。各地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按时完成常规监测任务,对突发主要动物疫病和新发动物疫病,要及时开展应急监测。
(五)病原监测与抗体监测相结合。2012年中央财政下达的禽流感、口蹄疫、布病监测经费,主要用于开展病原学监测,血清学监测主要由各省监测计划完成。要进一步强化病原学监测,加大监测力度,及时掌握主要动物疫病病原分布情况,分析和把握主要动物疫病流行趋势;通过免疫抗体监测,及时评估主要动物疫病免疫效果。
(六)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相结合。在监测过程中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开展针对性的流行病学调查。
三、职责任务
(一)农业部主管全国动物疫情监测工作,负责制定、调整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及时发布动物疫情监测结果;组织有关单位对主要动物疫病开展抽检;组织诊断试剂生产单位审查认可,监督诊断试剂质量,发布诊断试剂名录。
(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农业部工作安排,组织实施本计划,协调指导各省级疫控中心、国家参考实验室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开展采样、检测和信息报送工作,监督省级疫控中心执行口蹄疫和禽流感采样技术规范,组织开展全国监测工作考核评价和技术培训,汇总分析全国监测数据,并开展重点流通环节定点监测和全国种畜禽场抽样监测工作。其中,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由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四)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以下简称“两站”)按照农业部要求,做好相应区域内动物疫病监测工作。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按照农业部要求,负责相关动物疫病采样监测和病原分离鉴定工作。
四、重点工作安排
(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全国或区域性动物疫病发生特点和形势,有针对性地选择具有区域覆盖性的流通环节开展分动物、分病种、分时间的定点监测工作,并结合突发动物疫情特点,适时开展应急监测工作。
(二)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根据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制定省级动物疫病定点监测工作方案,按照生猪、禽和反刍动物等分类,每类动物至少设立1个固定监测点,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定点监测,重点监测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新城疫等主要动物疫病以及区域性流行的重要动物疫病。各省定点监测工作方案于2012年4月10日前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备案。
(三)各有关省份、有关单位要按照《动物防疫法》和《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评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切实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认真做好海南省免疫无口蹄疫区、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相关疫病持续监测、定期评估和报告工作。
(四)有条件的省份应与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密切配合,积极开展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子流行病学调查和分析工作(必须符合生物安全条件),发现阳性样品应及时送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进行病原分离鉴定,及时掌握病原变异情况。
(五)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应制定年度监测计划,报农业部批准后由农业部协调相关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六)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定期开展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的分析评估工作,建立疫情会商制度,每半年组织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召开一次全国性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的总结分析评估会议,总结监测工作,分析疫情形势,研究监测对策,提出政策建议。
五、监测结果报告
(一)国内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报送
1.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动物疫情信息通过“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系统”报送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月6-30/31日均可在系统填报当月信息,下月1-5日完成省、地(市)级审核、确认。每季度报送一次省级定点监测工作总结分析报告、每半年报送一次全省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总结分析报告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对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结果和疫情发生情况进行科学分析评估。
2.“两站”按照《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管理规范》的要求,除定期上报监测数据和流行病学调查信息外,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工作总结报告报至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完成每次抽检工作后将监测结果报送至农业部兽医局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抄送样品来源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信息汇总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每半年报送一次全国动物疫病监测与疫情信息总结分析报告,同时抄送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5.各省发现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阳性时,要按快报程序及时上报。
(二)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报送
1.各承担外来动物疫病监测和流行病学调查计划的单位,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的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每个季度报送一次监测工作总结。
2.国家动物疫情测报站和边境动物疫情监测站在7月15日前和翌年1月15日前,分别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监测结果、监测工作总结报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和本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3.国家参考实验室或专业实验室在每月15日前将上月监测结果报送至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并抄送相关省份的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4.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应在每月20日前将上月全国外来动物疫病监测结果汇总分析报告报至农业部兽医局。
六、监测结果处理
(一)监测中发现病原学阳性的,应根据不同病种按农业部有关规定或防治技术规范进行处置。对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学阳性畜禽及同群畜禽进行扑杀,并按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二)积极开展病原学监测是及时发现疫情隐患的关键环节,是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防止疫病发生和流行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地要正确对待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农业部将根据各省病原学监测工作开展情况,特别是病原学监测阳性结果上报及送检情况,统筹安排动物疫病紧急监测经费。
七、保障措施
各省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动物疫病监测工作的组织指导,及时制定本地监测计划,强化督促检查,保质保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计划实施单位的执行情况、监测信息的时效和质量等进行考核,逐步建立监测工作考评机制,以评促优;逐步建立“两站”动态管理机制,实行年度工作考核,并对监测工作开展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农业部将根据考核情况,统筹安排动物疫病监测经费。
国家计划所需经费纳入中央财政预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测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应做好经费预算,及时向财政部门申请相应经费。
八、其他
《2012年全国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方案》作为本计划的一部分,将另行下发。
附件:1.国内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2.外来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3.海南免疫无口蹄疫区和广州无规定马属动物疫病区监测计划
4.国家参考实验室和专业实验室监测计划
附件1:
国内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高致病性禽流感监测计划
一、监测范围
鸡、鸭、鹅和其它家禽及野生禽鸟,貂、貉、虎等人工饲养的野生动物以及高风险区域内的猪。重点对种禽场、商品禽场、活禽交易市场、水网密集区、候鸟密集活动区和重点边境地区家禽进行监测。
二、监测时间
月度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春秋季节各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分别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如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三、监测数量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设立的定点监测点,每个月至少采集血清学和病原学样品各50份进行检测,全年血清学和病原学样品各不少于600份。
月度常规监测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次集中监测时采集血清学样品不少于300份,病原学样品不少于1500份,水禽养殖量大的省份水禽采样数量不低于样品总数的30%。每次至少采集15个种禽场(血清样品≥20份/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30个商品代饲养场户(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20份/场),20个重点活禽市场(泄殖腔/咽喉拭子双份样品≥30份/场)。
猪、野鸟以及人工饲养的貂、貉、虎等野生动物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采样监测。
四、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监测采样时要重点采集有临床症状动物、出现死亡动物群体、怀疑发病动物;重点选择曾经发生过疫情地区进行采样。采样方式主要包括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采样、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采样,以及参考实验室、专业实验室抽检。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见附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送检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五、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与判定标准
(1)方法:血凝抑制试验(HI)。
(2)判定:弱毒疫苗,商品代肉雏鸡第二次免疫14天后,鸡群免疫抗体转阳≥50%为合格;灭活疫苗,家禽免疫21天后,HI抗体效价≥24为免疫合格。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
RT-PCR或荧光RT-PCR检测方法。
六、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及动物的处理
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对阳性禽及同群禽群进行隔离,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或由参考实验室派人取样进行确诊。
2.对经确诊阳性的禽群进行扑杀,必要时对同群阳性禽周边一定范围内家禽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3.对检测阳性的活禽市场进行彻底清洗消毒,并进行定期休市。扑杀同群禽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追溯来源,追查免疫情况。
附录:
禽流感采样记录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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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
地理 坐标 |
经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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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省(自治区、直辖市)县(市、区)乡(镇)村(场) |
纬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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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启用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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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种类 |
养殖单元(户/舍)数 |
存栏数(只) |
采样 数量 |
采样 种类 |
样品 编号 |
保存 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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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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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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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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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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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采动物最后一次疫苗免疫情况 |
病死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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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免数量 |
实免数量 |
免疫时间 |
疫苗种类 |
生产厂家 |
批号 |
来源 |
发病数 (只) (只) (只) |
死亡数 (只) (只) (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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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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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样单位盖章或签名被采样单位盖章或签名采样日期
此单一式三份,第一联存根,第二联随样品,第三联由被采样单位保存。
动物种类:同一单元存在多种动物的,分行填写;存栏数:指采样点的动物数;
发病数:指出现该病临床症状的动物数。
口蹄疫监测计划
猪、牛、羊。重点对种畜场、规模饲养场、屠宰场、交易市场、发生过疫情地区以及边境地区的易感家畜进行监测。
月度常规监测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春秋季节各进行一次集中监测,分别在6月底前和12月底前完成。发现可疑病例,随时采样,及时检测。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设立的定点监测点,每个月至少采集血清学和病原学样品各50份进行检测。全年血清学和病原学样品各不少于600份。
月度常规监测数量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每次集中监测时采集血清学和病原学样品总量不少于1000份。每次至少采集5个种畜场(血清样品≥40份/场),5个生猪屠宰场(淋巴结≥80份/场),5个牛羊交易市场,低于5个的全采(采集O-P液80份/场)。
四、监测内容
猪检测O型抗体和口蹄疫病原;
牛检测O型、亚洲Ⅰ型、A型抗体和口蹄疫病原;
羊检测O型、亚洲Ⅰ型抗体和口蹄疫病原。
五、有关要求
各地、各有关单位在监测采样时要重点采集有临床症状动物、出现死亡动物群体、怀疑发病动物;重点选择曾经发生过疫情地区进行采样。采样方式主要包括各县(市、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采样、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直接采样,以及参考实验室抽检。要建立健全监测采样各项管理制度,兽医技术人员在采样时要规范填写采样记录单(见附录),确保记录真实、准确、可追溯。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向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送检样品时必须同时上报采样记录单,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收送检样品时要认真查验采样记录单,并按规定保存。送检、接收样品要逐级履行登记、审核、签字、盖章制度。
六、检测方法
(一)血清学检测方法及判定
猪免疫28天后,其他畜免疫21天后,进行免疫效果监测。
1.方法:
O型口蹄疫: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液相阻断ELISA(省级应选用本方法),使用合成肽疫苗免疫的,采用VP1结构蛋白ELISA进行检测;
亚洲Ⅰ型和A型口蹄疫:液相阻断ELISA。
2.判定:
正向间接血凝试验: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液相阻断ELISA:抗体效价≥26为免疫合格;
VP1结构蛋白抗体ELISA:抗体效价≥25为免疫合格。
(二)病原学检测方法及判定
食道-咽部分泌物(O-P液)和颌下淋巴结用RT-PCR方法检测。
牛羊猪口蹄疫感染情况采用非结构蛋白抗体ELISA方法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牛羊采集O-P液用RT-PCR方法检测,如检测结果为阴性,应间隔15天再采样检测一次,RT-PCR检测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畜。猪颌下淋巴结RT-PCR检测阳性的判定为阳性猪。
七、病原学检测阳性样品及动物的处理
(一)病原学检测结果为阳性的,应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样品要及时送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或由国家口蹄疫参考实验室派人取样进行病原分离鉴定。
2.扑杀阳性畜,必要时对同群畜进行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未使用A型口蹄疫疫苗免疫的牛,检出抗体阳性的,需进一步做病原学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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