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出产饲料者10年内禁入该行
来源: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国务院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已于5月份实施,该条例首次设定了饲料行业禁入处罚,对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等4种违法行为,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在强化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几个方面作了重大修订。包括增加了保证饲料质量安全的管理制度,如实施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制度,产品召回制度,饲料质量安全预警制度,饲料生产经营企业黑名单制度等;更加严格了饲料生产企业原料、添加剂的使用管理,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加强了饲料经营环节管理,规定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建立产品购销台账,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同时,新条例加大了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饲料生产、经营、使用者的36种违法行为分别设定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料、生产设备,罚款、吊销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艾格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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