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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了生猪拒不还款 夫妻先后获刑十月

2018-09-26 11:05:35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请关注艾格农业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精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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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泗县一对夫妻对法院生效判决置若罔闻,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陆续将自家养殖场饲养的生猪出售,却拒绝履行6.3万元的还款义务。近日,泗县人民法院以刘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其夫孙某早在2014年就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刘某、孙某夫妻二人因借款与陈某、刘某产生纠纷,诉讼期间泗县法院裁定对刘某名下的11间房屋及猪舍予以查封。2013年4月,法院判决刘某、孙某偿还两位债权人10.3万元本金及利息。

  判决生效后,二人置之不理,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法院于2013年6月、9月对刘某、孙某分别司法拘留15日和10日。从拘留所出来后,夫妻二人立即还款4万元。执行人员以为二人幡然醒悟,谁知随后又“夫妻双双把穷喊”,再也不还余款。同年10月,泗县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房屋和猪舍进行认证,认定总值17万余元,但因该土地为集体土地,房屋为小产权房,无法进行司法拍卖。法院查封房产时,猪舍有生猪200多头,孙某悄悄出卖了一部分,到2014年3月还有生猪54头。在法院强制执行期间,夫妻二人售卖生猪所得收入,一分也未用于偿还欠款。2014年9月,泗县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2016年12月,一直在外地躲避执行的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庭审中,刘某承认,2014年她家存活生猪54头,出卖后得款6万多元,全部挪作他用。法院认为,刘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刘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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