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饲料中禁用物须标警示
2011-06-03 09:16:29 来源: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陕西省质监局转发特急通知,要求食品添加剂标识必须在说明书上有通用名,标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对饲料、饮用水中禁用物须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
通知要求,严禁使用未经卫生部批准使用的物质生产食品添加剂;严格依法规范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必须做到产品标签的说明书标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注“食品添加剂”字样,标明产品使用范围、使用量、使用方法。食品添加剂标签应直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上。对国家公布的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以及禁止饲料和饮用水中使用的物质,必须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不得出厂销售产品质量不合格或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企业不得购入无生产许可证或卫生许可证失效的企业生产的食品添加剂;不得超范围、超限量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任何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生产场所醒目位置公示。
要加大对企业外租厂房、车间和仓库的检查,彻底清剿违法制造存储非法添加物的“黑窝点”。对提供虚假票证或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坚决停止其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对故意非法添加的一律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资格,并列入食品违法企业“黑名单”向社会公布。严格执行“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从事相关食品行业”的规定。对未按规定在产品标签上加印“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警示标识的,要依法严格查处;对未经许可擅自生产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责任编辑:艾格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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