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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鲜奶收购管理办法

2012-04-26 14:49:54 来源: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奶业健康发展,维护鲜奶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省内从事鲜奶生产、收购、经营、加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生鲜奶,是指未经加工的生鲜牛羊奶,也称原料奶。
    第四条  生鲜奶的生产和经营,是指饲养奶牛、奶山羊挤取生鲜奶和生鲜奶的收购和销售。凡在陕西境内从事鲜牛羊奶生产(不含农村零散养殖户)、收购、加工、销售活动的经营者,都应依法遵守本管理办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  乳品生产企业应与各奶牛养殖场、奶牛饲养小区及收奶站建立稳定的协作关系,通过签订生鲜奶收购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也可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联合。
    第六条  本规定由各地奶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质量管理


    第七条  鲜奶收购必须按照国家《生鲜牛乳收购标准》GB/T6914——86、GB9676——88和GB/T5409——85的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鲜奶收购的检测指标。检测指标一般要求包括:乳脂率、乳蛋白率、微生物(细菌总数)、抗生素残留、黄曲霉毒素M1、亚硝酸盐、冰点、体细胞数。 
    第八条  鲜奶的感观、理化、卫生等质量指标,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第九条  鲜奶中不得掺水和其他物质,严禁加入三聚氰胺。
    第十条  不准出售和收购下列异常鲜奶:
    (一)患乳房炎的;
    (二)产犊前十五日内及产犊后七日内的;
    (三)用抗菌类药物治疗期间及停药后五日内的;
    (四)患布氏杆菌病等法定传染病的;
    (五)颜色有变化的和有异味的。


    第三章 购销管理


    第十一条  由各市县农牧部门根据乳品企业的规模和实际加工能力,合理划定或调整企业的购奶范围。在划定的购奶范围内,乳品企业要保护鲜奶生产者的利益,及时收购,并按照合同兑现奶款。
    第十二条  鲜奶价格,由当地政府奶业主管部门会同乳(奶)业协会、乳品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奶农代表共同协商,根据当地鲜奶市场供求情况已及饲养成本共同制定。
    第十三条  乳品企业和奶牛养殖企业、奶牛饲养小区及奶农或鲜奶收购点应签订《生鲜牛奶购销合同》,严格按照合同收购和交售鲜奶。不准以任何名目压级压价或提级提价,不得超越本单位的购奶范围购奶。
    第十四条  奶站设立必须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计量器具及化验设备要按规定进行定期检定,鲜奶收购从业人员要办理健康证,奶站从事经营必须依法纳税,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坚决予以取缔。 为规范鲜奶市场的经营行为,对鲜奶收购站实行“五证”管理,“五证”系指:《鲜奶收购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税务登记证》。
    第十五条  鲜奶收购须有固定的鲜奶收购点,有符合规定的鲜奶贮存设备和测试仪器,日鲜奶收购量不低于2吨,收奶点环境必须符合动物防疫条件及食品卫生要求。奶站一般由取得工商登记的乳制品生产企业、奶牛养殖场、奶农专业生产合作社开办,取得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鲜奶收购经营许可证。


    第四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购奶单位必须加强鲜奶质量检验。
    (一)按照有关标准及质量检验规程检查鲜奶质量;
    (二)对在鲜奶中掺杂使假的,拒绝收购;
    (三)对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鲜奶,就地扣留并提交技术监督部门处理;
    (四)协助技术监督部门对鲜奶质量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各地技术监督部门和食品卫生监督部门依法对鲜奶进行质量和卫生监督检验。鲜奶收购单位与生产者之间的鲜奶质量纠纷,由技术监督部门栽决。条件成熟后可推行第三方检验收奶。


    第五章 处罚


    第十八条  超越购奶范围购奶争抢奶源的,由当地奶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收购,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超范围收奶十万元罚款。
    第十九条  对压级压价或抬高奶价购奶的,由奶业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者处以罚款。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地技术监督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鲜奶中掺入非有毒有害物质的,处以与掺假奶同等数量鲜奶价值的十至三十倍罚款;
    (二)向鲜奶中掺入有毒、有害物质的,予以没收,并处以与掺假奶同等数量鲜奶价值的一百倍以下罚款。


                          陕西省乳品工业协会  西安市乳业协会

责任编辑:艾格农业
本文标签: 陕西省 鲜奶 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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