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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农垦2012年农机购置津贴实施方案

 来源: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农业部和财政部的统一部署和总局党委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大农业,发展现代化大农机,确保粮食总产430亿斤目标的实现。

  总体要求: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设施农业、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各管理局和农牧场之间的平衡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和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监管,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平公开;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牧场职工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牧场职工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垦区所属农牧场。在综合考虑垦区各管理局和农牧场农作物播种面积、农机更新需求强度、农业结构调整力度、补贴工作实施情况和综合平衡等因素合理确定补贴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向粮食生产大场、畜牧养殖大场、保护性耕作示范场、国家农业机械化示范场适当倾斜。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补贴机具种类。耕整地机械、种植施肥机械、田间管理机械、收获机械、收获后处理机械、排灌机械、畜牧养殖机械、动力机械、农田基本建设机械、设施农业机械、其它机械等11大类,25小类。农机补贴重点向免耕播种机、水稻高性能插秧机、大型谷物联合收割机、自动导航驾驶设备、大型智能芽种生产程控设备、玉米秸秆根茬处理机械等倾斜并优先安排补贴。

  1、动力机械重点补贴18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及配套深松整地机、重耙、播种机等机具。

  2、收获机械重点补贴140马力以上全喂入水稻联合收获机;4行以上水稻半喂入收获机;4行以上自走式玉米收获机;自走式水稻割晒机等。

  3、卷帘机、温室滴灌等设施农业机械仅限于补贴哈尔滨管理局有大棚设施农业的农场。

  补贴机具的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补贴机具品目范围由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通过采用择优筛选等办法选型确定,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由国家支持推广目录和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组成,并制订《黑龙江垦区2012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供农牧场职工选择。补贴机具应是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列入国家和垦区支持推广目录的产品。

  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垦区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非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垦区自行确定,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非通用类农机产品定额补贴不得超过垦区近3年的市场平均销售价格的30%,同时按照程序向社会公布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并报农业部、财政部备案。

  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挤奶机械、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额可提高到20万元。在此基础上,各农牧场可根据实际需要,利用自有资金对当地农业生产急需和薄弱环节的机具给予累加补贴。

  不允许用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对省内外和垦区内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场职工、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要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抓阄、公开摇号等农场职工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对于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农场职工,可优先补贴。

  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经销农机产品的营业执照,具备一定的人员、场地和技术服务能力等条件。经销商名单由农机生产企业依据农业部及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规定的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提出,报总局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备案后统一公布,供农牧场职工自主选择。各生产企业也可不选择经销商,由企业直供,即直接销售。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和生产企业应加强对补贴机具经销商的监督管理。补贴机具经销商必须规范操作,诚信经营,销售产品时要在显着位置明示配置,公开价格,并不得代办补贴手续。

  补贴对象可以在垦区区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管理局选择经销商购机。

  五、购机补贴工作操作程序

  总局农机局根据国家《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要求,会同总局财务处提出《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资金使用方案》的初步意见,并上报农业部和财政部备案。同时下发《黑龙江省农垦总局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各管理局和农牧场要按照总局下发的《实施方案》统一组织编制本区域年度《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具体内容包括:实施农牧场与规模、补贴机具数量、工作进度安排等。各管理局编制完毕后要由管理局农机部门和计财部门联合上报总局农机局和财务处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各管理局印发至各农牧场,并报总局备案。

  各农牧场要通过媒体及农牧场公告等有效形式,及时向农场职工公布、宣传国家购机补贴的相关政策。并根据方案精神,在规定时间由购机者自愿向农牧场农机部门提出申请。

  总局农机局根据农机发展规划,结合当前工作重点,在综合考虑各管理局和农牧场之间差异的基础上,根据各农牧场的实际情况和国家给予补贴资金的规模,采取因素法确定各农牧场补贴资金的规模。即主要依据各农牧场的播种面积、农业结构调整力度、农机更新需求强度、补贴工作执行情况、综合平衡等因素进行分配。经综合平衡后确定各管理局、农牧场本年度补贴资金指标分配方案,并及时下发到各管理局和农牧场。

  各管理局在收到总局下拨的补贴资金后要及时下拨到所属各农牧场,各农牧场在收到补贴款二周内将补贴资金汇至本管理局计财处,各管理局农机局根据购机补贴实施进度情况,在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后交各管理局计财处进行结算,各农牧场必须按购机补贴计划全部实施完毕,如出现补贴资金结余,总局将收回另行调剂使用。

  由总局组织实施集中统一采购的农业机械补贴资金,须由各管理局计财处将补贴款统一汇至垦区采购招标中心或指定代理公司进行统一结算。

  总局农机局采取择优筛选等办法,确定《农机购置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购机职工根据需要自主选择生产厂家、产品型号,价格按照不同操作程序通过招标谈判或购机职工自行谈判商定。

  农牧场农机和财务部门根据本方案的具体要求和补贴对象的资格和优先条件进行审查,最终确定购机者名单、机具品目分档名称、购买数量、补贴额等,并将补贴信息录入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同时在购机者所在管理区或作业区张榜公示7天,确保享受补贴者的确定过程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各农牧场要设立补贴专项咨询电话,向社会公布。

  补贴对象确定无异议,经管理局农机局审批后,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为购机者办理购机补贴申请表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并由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统一报农牧场财务部门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进行备案。享受农机补贴的购机职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购置补贴机具,购机时凭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购机者本人身份证在总局公布的农机购置补贴经销商中自主选择,并与经销商进行议价购机。满意后,交付购机差价款和购机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提货后购机者签字确认,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

  经销商开据全额正式发票后,须在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上传发票原件,动力机械在发票中必须注明发动机和底盘号码,并复印留存发票和购机者身份证。同时,经销商要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中填写的机具编号,在补贴机具的显着位置做喷涂标志。

  经销商凭经销企业供货表和发票复印件到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进行购机核实,农牧场农机主管部门要对实际购机和供货情况进行核实,并通过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确认并上传有关信息到管理局农机局进行最后核实。

  经销商或企业凭补贴资金结算申请报告、申请结算补贴机具汇总表和分农牧场补贴机具结算明细表向各管理局农机局提出结算申请。各管理局农机局审核无误后,向各管理局计财处申请拨款。各管理局计财处在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核并与经销商结算补贴资金。

  补贴设备到位后,各农牧场农机部门要对购买的机具设备进行统一登记、编号,建立档案,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对于进口农机设备和批量采购的插秧机、免耕播种机、联合收割机等由总局组织实施集中招标采购,其它国产设备也可采取由各管理局或农牧场农机、财务和用户代表组成的谈判小组与经销商议价批量采购的方式,统一确定批量优惠价,在征求购机职工意见后,进行统一采购。以上不同意的可自行按正常程序要求由职工自行采购。

  补贴工作结束后,各级农机部门和财务部门要对本区域农机购置补贴资金使用和补贴政策落实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形成总结报告。农牧场形成的总结报告报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管理局形成的总结报告于当年的10月30日前报总局农机局和总局财务处。各管理局农机局和计财处负责本管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并将问题处理结果报总局农机局和总局财务处。

  六、工作措施

  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任务和责任。要制定农机购置补贴工作考核办法,注重工作绩效,加大工作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要与补贴资金分配挂钩。要建立健全农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农场领导牵头,纪检监察、财务、农机、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农场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并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同时,强化农场级农机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必须邀请纪检监察部门全程参与,对补贴资金分配、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问题的初步意见,须由集体研究决定,经农场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实施,并报管局农机局和总局农机局备案。

  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局、场要严格执行《办法》并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实施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和总局制定的年度实施方案的要求,规范操作,严格管理。一是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在确定补贴对象时,不得优亲厚友,不得人为设置购机条件。要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在农场管理区或作业区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农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给农场职工办理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经与同级财务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职工。二是严禁强行向购机职工推荐产品。三是继续大力推进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使用农业部统一开发的全国农机购置补贴管理软件系统,与财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提高工作的透明度、规范性和工作效率。

  加强引导,科学调控。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政策,又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垦区各级农机、财务部门要正确把握政策取向,充分发挥补贴政策的调控作用。鼓励突出补贴重点,向农业生产急需的薄弱环节机械给予重点倾斜,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要深入搞好农机装备需求调研,科学分析现状与不足,因地制宜制定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为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提供有效支撑。

  公开信息,接受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依托电子政务平台加强县级政府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切实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目录,要将补贴政策内容、操作程序、举报电话、资金规模、执行进度以及每名购机户的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等信息在各农场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进行公布,使全社会广泛知晓。要将享受农机购置补贴资金情况作为场务公开的内容,公布到作业区。要全面落实《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各农牧场补贴资金使用进度,有关文件签发5个工作日之内应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农场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公开本农场补贴资金额度、职工分户实际购机数量、金额等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务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等要求落到实处。一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管理局农机局要制定监管督查方案,加强对农场补贴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组织管局和农场两级开展专项检查和重点抽查,严查倒卖补贴指标、套取补贴资金、乱收费及委托经销商办理手续等违规行为。并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总局农机局和总局财务处。对问题较大的农场在垦区农机、财务系统进行通报,并抄送纪检监察部门,建议对相关责任人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二要加大财务部门监管力度。各级特别是基层财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具体实施工作,在补贴资金使用管理、补贴对象和补贴种类及补贴产品、职工实际购机情况核实等方面,积极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就地就近实施监管优势。农场级财务部门要会同农机等有关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职工10%的比例,对职工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管理局和总局财务处、农机局。管理局财务部门要督促和指导农场财务部门做好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三要严格管理补贴产品产销企业。严格按照农业部关于补贴产品生产及经销企业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对参与违法违规操作的经销商,及时上报管理局和总局农机、财务部门,总局将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取消其补贴产品补贴资格,非法侵占补贴资金应足额退回财务部门;对违规违纪性质恶劣的生产或经销企业,建议工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协调司法机关处理。

  加强宣传,搞好服务。各管理局要将垦区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向社会公布,充分利用各类新闻媒体,加强农机购置补贴的宣传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对农场职工的宣传引导,让职工了解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内容、程序和要求。要搞好咨询服务,认真答疑解惑。要高度重视与企业的资金结算工作,鼓励与生产企业结算,增加结算频次,补贴实施后至少每月结算二次补贴资金,减轻农机生产企业资金周转压力。要协调农机企业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要加强补贴机具的质量监督,了解补贴机具的质量状况和职工的反映,安排专门机构受理职工投诉,对存在质量问题、职工投诉较为集中的机具及其生产企业,应按管理权限及时取消其补贴资格,保护购机职工的权益。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2年6月10日和10月3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总局农机局和总局财务处。

  七、申报程序

  各管理局农机局、财务处要根据本实施方案,制定本管理局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2年4月20日前联合上报总局农机局、总局财务处进行审核,同意后由各管理局印发至各农牧场,并报总局备案。

责任编辑:艾格农业
本文标签: 黑龙江 农垦 20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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