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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包型棉花退出市场的几点思考-棉花,退出-纺织行业

2010-10-14 17:12:46 来源: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慧聪纺织网】 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棉花进行流通体制改革,2005年,国家发改委等部门进一步明确推行棉花质检体制改革。经过十多年的改革,棉花流通体制已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当前,国家鼓励先进的符合现代要求的400型企业占据棉花市场,而淘汰落后的不符合现代要求的小包型棉花企业,那么,小包型棉花将如何退出市场呢?

    棉花产能现状

    当前,全国棉花加工能力远大于棉花生产量。例如:湖南省棉花年产量在25万吨左右,具备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129家,其中400型企业58家,不具备棉花加工资格的企业70家左右,“两小一土”加工者若干。全省棉花加工者可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400型加工企业,第二类型是200型加工企业,第三种类型是“两小一土”加工者(后两种类型加工的棉花统称为小包型棉花)。三类棉花加工者可以说是三分天下,囊括了棉花加工市场。而每一种类型的棉花加工者都可以独立完成全省棉花生产量的加工任务。换言之,全省棉花加工能力是棉花生产量的3-4倍。这种加工能力过剩,必然导致加工者争抢棉花资源,棉花市场秩序紊乱。

    小包型棉花退出市场的措施

    面对加工能力过剩,市场秩序紊乱的现状,小规模的落后的小包型棉花退出棉花市场,确保大规模的符合现代生产要求的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稳步进展,确保棉花产业健康发展,这是现实的要求。解决的主要措施,除了已出台的棉花质量监管的相关法规和对400型棉花加工企业的扶持政策外,笔者认为需增补以下措施:

    (一)推行税务杠杆调节制度。税务杠杆调节制度就是取消非400型新体制棉花加工企业一般纳税人资格,取消棉花纺织企业购进皮棉开具棉花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制度。

    目前,棉花市场上出现了两种不正常现象。第一种现象:“两小一土”等无资质加工者销售棉花不向销售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两小一土”等无资质加工者从棉农手中购进籽棉(农产品),经加工后,将皮棉销售给纺织厂,自认为其销售的棉花为自产自销的农产品,可免征增值税,因而不向纺织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实际上,“两小一土”等无资质销售者销售的棉花不是自产自销的农产品,而是从棉农手中购进并且经过了一定的棉花加工程序后生成的皮棉,销售时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的规定,只有棉农自产的籽棉销售才能免征增值税。这种销售皮棉不向销售对象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第二种现象:纺织企业购进皮棉自行开具棉花收购发票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纺织企业认为,纺织企业从“两小一土”或其他棉花加工者手中购进的皮棉是农产品,在销售者没有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可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三项“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海关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的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的规定,依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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