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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公布2019年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

2019-06-05 08:30:19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请关注艾格农业微信公众号,获取更多精彩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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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引导期货市场更好地服务“乡村振兴战略”,6月3日,大商所对外发布《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19年继续开展“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公布2019年“农民收入保证计划”试点。

  依据《通知》,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需以大商所相关期货品种价格为价格基准,试点项目由县域覆盖试点和分散试点两部分组成,试点可以为“保险+期货”收入保险、“保险+期货”价格保险、场外期权等多种模式,同时根据需要可以在县域覆盖试点中附加基差收购试点。

  县域覆盖试点类型

  记者注意到,大商所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鼓励开展县域覆盖试点,优先考虑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区开展的覆盖足够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的扶贫项目。同时,《通知》从申请主体、服务对象、试点模式、试点品种和规模、试点区域以及试点时间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主体方面,试点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并获得过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场外期权试点和基差贸易试点支持的期货公司。单个项目原则上要求1家期货公司牵头,1至4家(共2-5家)期货公司联合申报。合作的保险公司应在试点县域有分支机构,已获得该县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中未出现过争议问题。单个项目原则上由1家保险公司承保,确需多家保险公司承保,应采用共保形式。

  试点服务对象方面,试点服务对象应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试点模式方面,试点模式为利用“保险+期货”收入保险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收入风险管理服务。保险责任水平设定原则上不低于80%、不高于85%,总保费的至少50%要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风险管理。确定实际收入的价格采价期不得超过一个月。目标产量及实际产量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试点品种方面,试点品种为玉米或大豆,一个县级区域只能试点一个品种。

  试点规模方面,单个试点项目只能涉及一个县级区域,覆盖范围原则上不低于该县级区域玉米或大豆种植面积的60%。单个玉米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65万吨,单个大豆试点项目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30万吨。全部玉米试点项目总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250万吨,全部大豆试点项目总现货量原则上不超过35万吨。

  试点区域方面,玉米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和内蒙古自治区。大豆试点区域为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内蒙古自治区和山东省。每个省(自治区)试点项目原则上不超过2个。

  试点时间方面,要求试点周期应当持续到玉米、大豆具备销售条件。

  分散试点类型

  大商所2019年“农民收入保障计划”支持开展县域覆盖试点之外的分散试点,优先鼓励在国家级、省级贫困县地区开展的覆盖一定比例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并经地方政府认可的扶贫项目。同时,也在申请主体、服务对象、试点模式、试点品种和规模、试点区域以及试点时间等多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申请主体方面,“保险+期货”试点的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的期货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在试点区域有分支机构,获得该区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质,且在大商所“保险+期货”试点中未出现过争议问题。场外期权试点的申请主体为已完成场外衍生品业务备案的期货公司以及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每家主体最多申报2个项目,参与了县域覆盖试点的期货公司原则上不再支持其开展种植类分散试点。

  服务对象方面,试点服务对象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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