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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作物品种管理办法

2013-03-27 18:51:32 来源: 山东农业信息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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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作物品种管理,规范农作物品种试验,科学、公正、及时地审定农作物品种,实现农作物品种区域化、科学化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农业部《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境内的农作物品种试验、审定、使用。

  第二章农作物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包括粮食、棉花、油料、麻类、糖料、蔬菜、果树(核桃、板栗等干果除外)、茶树、花卉(野生珍贵花卉除外)、桑树、烟草、中药材、草类、绿肥、食用菌等作物。

  第四条农作物分为主要农作物和非主要农作物。

  山东省主要农作物除《种子法》和农业部确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之外,将花生、大白菜确定为山东省主要农作物

  非主要农作物是指除主要农作物之外的作物。

  第三章品种审定委员会

  第五条山东省农业厅设立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品审会),负责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工作。省品审会委员由农业科研、教学、生产、管理、推广、使用等方面专业人员组成,每届任期5年。

  第六条省品审会设常务委员会和小麦玉米、棉花、油料、杂粮、蔬菜、水果、食用菌及中草药等专业组。

  第七条省品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品审办),负责省品审会的日常工作。省品审办设在省种子管理总站。

  第八条省品审会的任务:

  (一)组织领导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区域试验等工作;

  (二)审定农作物新品种,确定其适用范围,并进行审定品种的登记、编号;

  (三)指导品种合理布局和区划工作;

  (四)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适时提出品种退出、停止利用意见;

  (五)处理有关品种审定工作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各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设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种子管理站。

  第十条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的主要任务:

  (一)对已审定通过的品种提出在当地的推广布局意见;

  (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品种区域试验、生产试验的管理;

  (三)负责对农作物品种生产应用情况进行调查,当发现品种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缺点的,及时向省品审会提出停止利用的建议。

  第四章品种审定

  第十一条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审定。非主要农作物品种自愿审定。是否申请品种审定,由选育者决定。

  第十二条申请省品审会审定的品种应具备下列条件:

  遗传性状相对稳定,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与已受理或审定通过的品种有明显区别;经至少2个生长周期(非主要农作物及特殊类型品种至少1个生长周期)的区域试验和至少1个生长周期的生产试验,或经1-2个生长周期的引种试验,达到审定标准。

  第十三条申请审定品种,申请者应按要求填写《山东省农作物新品种审定申请书》,其内容包括:

  (一)选育(引进)者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信箱、联系人。属非职务育种的,应提供相关证明;

  (二)作物种类、类型和品种名称。品种名称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品种命名的有关规定;

  (三)品种选育过程(含亲本来源);

  (四)品种标准(杂交种含亲本标准):包括特征特性、产量、品质和抗性等详细内容;

  (五)反映品种特征的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器官的照片等影像资料;

  (六)栽培技术要点;

  (七)保持品种种性和种子生产的技术要点;

  (八)转基因品种还应当提供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应用安全证书。

  第十四条审定程序。

  (一)选育(引进)者对完成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或引种试验的品种,于每年7月31日前或11月30日前提出审定申请。如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省品审办应通知申请者补报;

  (二)省品审会各专业组对品种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提交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定;

  (三)省品审办应当自报审品种材料截止日起3个月内组织召开相应专业组会议;

  (四)在专业组提交初审意见后,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在2个月内召开会议,审定品种;

  (五)自对申请审定品种做出最终处理结果之日起,省品审办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文书,通知申请者。

  第十五条召开常务委员会及专业组会议,到会人数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有效,根据审定标准,采取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数达到应到人数1/2以上为通过。

  第十六条初审实行回避制度。专业组组长认为可能影响初审结果公正性的,可以要求有关人员回避,专业组组长的回避由省品审办决定。根据需要,专业组可以通知申请者到会介绍品种。

  第十七条审定通过的品种,由省农业厅公告,报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备案。省品审会编号、颁发审定证书。编号由省品审会简称、年号、序号3部分组成,序号为3位数,例:鲁农审2007001号。对有争议的品种,暂不颁发审定证书,不予公告。

  第十八条申请者对审定结果有异议的,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省品审会或者上一级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复审。省品审会对复审理由、原审定程序、处理结果进行复审,在6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十九条品种审定标准由省品审会制定。

  第五章品种试验

  第二十条品种试验包括预备试验、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引种试验)。品种试验由省品审办组织实施。省品审办根据相应专业组的意见制定试验方案,确定试验承担单位,进行试验点的检查指导及承试人员的技术培训,组织品种考察,进行试验结果的汇总分析等。

  第二十一条根据农作物布局、品种区划、栽培水平等,选择有代表性的单位为试验承担单位。

  第二十二条试验承担单位要保证安排地势平坦,肥力均匀,旱涝保收的地块做试验基地,具有符合品种试验要求的专职技术人员负责试验,严格执行统一的试验方案和观察记载标准等。

  第二十三条选育(引进)者应于该作物收获后2个月内提出品种(系)参加试验的申请,并填写《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参试申请书》。申请试验的品种(系)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改良的品种(系),来源清楚;

  (二)具有遗传稳定性、一致性和特异性;

  (三)完成了至少1个生产周期的多点品种比较试验,综合性状表现优良;

  (四)具备明确的栽培技术要点;

  (五)转基因品种已通过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

  第二十四条对于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品种(系),省品审办应当受理,申请者应按规定交纳试验费和无偿提供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的试验种子。如种子数量不足、质量达不到标准或逾期不交纳试验费的视同自行撤回申请。

  第二十五条对于参试品种(系)较多的作物,可以在区域试验之前设预备试验进行初选。区域试验采取轮式或滚动式。采取滚动式时,  第一年表现明显低劣的品种(系),不再参加下一年试验,同时增补新的参试品种(系)。

  第二十六条区域试验采取随机区组排列,重复3次,试验小区面积因不同作物而定,但不得小于12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非主要农作物及特殊类型品种至少1个生长周期)。

  第二十七条生产试验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田间设计采取对比法或间比法排列,重复2次,小区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试验时间不少于1个生产周期。

  第二十八条与山东省属同一生态区的相邻省份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选育(引种)者可以申请在山东省进行引种试验。引种试验经相应专业组确定,进行1个或2个生长周期的试验。引种试验通过的品种,选育(引种)者可以申请品种审定。

  第二十九条在省品种试验中表现好的品种(系),由省品审办择优推荐参加国家级试验。

  未参加山东省区域试验,但在国家级区域试验山东试点中,连续2年表现优异,达到山东省审定标准的品种(系),经选育(引进)者申请,相应专业组讨论同意,可直接进入山东省生产试验。

  第三十条品种试验承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品种试验主持单位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安排的观摩、考察等活动,不得在试验区内自行安插试验品种,不得对外提供相关试验结果。

  第六章品种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建立品种退出机制。省品审会审定通过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如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的或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应及时停止利用、退出市场

  第三十二条品种退出市场停止利用的条件:

  (一)审定品种在山东省自审定当年起,时间达10年以上的(含10年),并且产量性状或品质、抗性等已不适应农业生产发展需要的;

  (二)由于植物病害生理小种或环境条件的改变,对其推广使用的地区主要病虫害失去抗性,以及存在抗逆性缺陷,严重影响产量和品质的;

  (三)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自身存在难以克服的缺点,给农业生产安全带来较大隐患的。

  第三十三条品种停止利用、退出市场由省品审会相应专业组对照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之条件,参照市农作物品种评审小组以及农业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种子生产和经营等单位的建议,提出停止利用、退出市场的品种,并说明理由,提交省品审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公示7天。公示期过后,省农业厅公告。

  第三十四条停止利用、退出市场的品种自公告之日起给予1年的经营宽限期。宽限期结束后,原审定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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