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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规定

2013-03-27 18:03:07 来源: 艾格农业数据库(Cnagri Database)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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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齐政发[1999]8号文)    
    齐齐哈尔市欢迎国外、市外投资者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联合等形式来本市投资创办各类企业;以资金、技术、专利、设备、名牌商标来本市入股;以租赁、承包、委托经营等方式取得本市现有企业的经营权;以购买、兼并、参股、控股及其它商定的方式,取得本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出让的国有企业全部或部分产权。外国公司、企业、其它经济组织、个人,包括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以下称“外商”)和本市外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国内客商”)在齐齐哈尔市投资创办企业,将在税收、土地使用和其它方面享有优惠政策。
    一、 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依法征收各项税款。对享受优惠政策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减免税款部分,按照缴库级次,由各级财政部门从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依据各项优惠政策的规定逐年予以返还。 
    第二条 外商投资创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市投资重点的要求,并且经营期不足5年的生产型企业,税务部门依据国家规定的税率标准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由同级财政部门逐年将已缴税款的50%返还给企业。 
    第三条 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4年,免征期限结束后,对纳税仍有困难的,经企业所在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可继续给予适当的减收照顾。 
    第四条 外商投资购买、兼并及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市关停、破产企业,并且安置原企业部分职工、投资额占重新启动企业总投资额50%以上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第五条 外商投资并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本市大中型企业或其它骨干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第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国家和省、市免征或返还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期间内,同时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免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免征地方所得税。 
    第八条 外商投资企业从开业之日起,免征房产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5年。外商投资创办的产品出口型、技术先进型、资源开发型、节约能源型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型企业,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经企业所在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牌照使用税。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获市级人民政府以上单位或外国和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和环保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条 国内客商投资创办经营期在5年以上的独资企业或投资额占总投资额40%以上的联合企业,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2年,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第十一条 国内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生产型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5年,第6年至第8年减半征收。 
    第十二条 国内客商采用高新技术改造本市大中型企业和其它骨干企业或购买、兼并及以其它方式启动本市关停、破产企业的,从获利年度起,免征企业所得税7年。 
    第十三条 国内客商以先进技术、专利技术、名优产品作为投入,与本市国有企业共同创办合资、合作企业,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自投产之日起,国内客商可在3年内以高于投入比例15%的幅度,分配企业税后新增利润。
    二、 土地使用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5年,从第6年至第10年减半征收。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创办的技术先进型、出口创汇型、资源开发型、节约能源型和农林牧渔业生产型企业,以及在本市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创办的企业,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从批准之日起,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从第11年至合同期满,减半征收。 
    第十六条 外商投资创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公益、文化教育、科学研究企业,在批准年限内,免征土地使用费。 
    第十七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启动本市生产型停产半停产企业,保留划拨土地使用权5年。从第6年起,逐年按当年标定地价的2%至4%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年租金。外商和国内客商与本市生产型困难企业合资、合作,占用原属土地划拨使用权的土地,逐年按当年标定地价的2%至4%的标准,收取土地使用权年租金。 
    第十八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购买、租赁本市企业或企业分厂、车间、生产线创办新企业,占用原属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由地方政府视资金到位、开工建设和投产达产情况,实行土地出让金返还办法,返还最高比例可达到已缴纳土地出让金总额的70%。但土地使用权发生转让时,需补缴出让金的优惠部分。 
    第十九条 国内客商利用本市企业现有场地创办新企业,经营期在5年以上或出口产品产值达50%以上的,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第二十条 国内客商投资创办从事矿产开发和利用荒山、荒水、荒坡、荒滩、荒地资源的农林牧渔业生产型企业,免征土地使用费10年。
    三、 收费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 对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依据国家和省的规定进行收费。对时限集中、金额较大的,由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可视具体情况予以减收或缓收。也可由企业作出计划,在投产后分期予以补交。 
    第二十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国家和省的规定执行,其中有上下限的,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三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二十四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免收下列项目费用:办理建设项目审批,同级免收服务费。办理建设项目环保审批,同级免收手续费;要求环境监测,只收成本费,免收监测服务费。办理营业执照、纳税登记,免收工本费。到金融机构开立帐户,免收有关费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免收产权登记费。办理卫生许可证,免收登记费、审查费、办证费、工本费、监测费。要求卫生防疫检疫,免收防疫检疫费、监测费。要求动植物检疫,免收检疫费。办理暂住证,免收暂住费。
    四、 其它优惠政策
    第二十五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到本市投资创办企业,可实行一业为主,多种经营(不含国家限定行业)。对投资者申请的营业执照等手续,在所需资料基本齐全的条件下,3个工作日内办结。所需资料齐全的,立即办结。对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需要增加新经营项目的,允许先行经营,并在一年内补办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外商或国内客商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联合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技术改造项目,并且投资额达到项目总投资额60%以上的,地方政府从重点项目建设资金中,优先安排与地方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的配套资金。 
    第二十七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所需水、电、气、供热、排水、运输、通讯等条件,予以优先安排,并按本市国有企业最低标准收费。 
    第二十八条 国内客商在本市创办合资合作企业,涉及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更向使用的,在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免收国有资产更向费。 
    第二十九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自行决定用工方式、工资和福利标准。 
    第三十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在本市创办的电子、化工、医药、汽车、信息技术、生物工程等特殊产业和行业中经济效益好的企业,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批准,固定资产可实行快速折旧。 
    第三十一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购买本企业生产、生活、办公用品,不受社会集团购买力限制。 
    第三十二条 外商一次性投资5万美元以上,可将其农村亲属2人转为投资企业所在地城镇户口;投资额超过10万美元的,可再增加3人。国内客商一次性投资(含技术设备投入)15万元的,可允许办理1户常住户口(1个派驻员及其配偶和1个未成年子女);一次性投资额达30万元的,可允许办理2户常住户口;一次性投资额达50万元的,可允许办理3户常住户口。 
    第三十三条 本市人员用外商馈赠资金或设备创办生产型企业,投入资金占注册资本25%以上、并持有公证手续等有效文件的,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批准后,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三十四条 外商一次性投资额达100万美元以上、国内客商一次性投资达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项目和其它重要项目,市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在享受上述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更为优惠的待遇。外商和国内客商到本市边远、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投资创办企业,经地方政府批准,也可享受更为优惠的政策。 
    第三十五条 外商或国内客商到本市投资联办企业,须经市招商引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享受本规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六条 外商和国内客商及其所办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受法律和有关部门保护,有权拒绝除国家、省和市政府统一规定以外的各项检查、收费。遇到不正当搔扰、勒索及其它不法侵害,除依照程序向公安、检查、审判机关和有关部门投诉外,还可直接向地方政府领导反映、投诉,并会得到及时接待和妥善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如与本市以往的规定不一致之处(齐齐哈尔南苑外商投资区和高新技术园区优惠政策除外),均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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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招商引资 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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