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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办法

2005-07-12 09:08:00 来源: 海南省农业信息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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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深化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制度改革,加强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程序,明确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是指省农业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职权,以综合办公的形式,统一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的行政管理行为。

  第三条 建立行政许可综合办公管理机构,对行政许可事项实行统一管理。成立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以下简称许可办),设立统一对外的服务窗口。许可办负责行政许可业务受理、送达,督察督办,协调和咨询服务。

  第四条 启用“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专用章”和“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公室”章,由许可办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许可办负责编写《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推行网上许可,向社会发布许可信息。

  第六条 建立科学、有序、简便的行政许可程序。

  (一)提起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申请人向许可办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有关申报表,提交有关申报资料,阐明申请的依据、理由、事项和要求。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向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市、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统一向省农业厅许可办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审查受理。许可办根据申请人提起的申请要求,按照许可的不同条件,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证明资料、申报材料或可行性报告,进行依法审查核实,并作出受理与否的决定。

  (三)组织审验。许可办把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按照省农业厅业务处室职责和权限交由处室或单位组织审验。承办处室或单位落实责任人和承办人,承办责任人限期组织审验,对属于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等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勘测、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由省农业厅直属相关技术机构或具有资质的机构承担。承办处室依据审验结果,提出处理意见送许可办。

  (四)许可决定。根据厅领导的职权和分工,许可办集中把经审验的处理意见统一呈报厅领导,由厅领导签署许可决定。

  (五)办文出证。许可办根据厅领导签署的许可决定,办理编号、缮印、盖章和出文、出证手续,把许可办理结果送达申请人。

  (六)备案归档。许可办把每项许可的所有材料按照文件归档的有关要求,进行备案和分类立卷归档。

  第七条 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办事条件、办理程序简单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即时统一办理制。许可办依据《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综合办公办事指南》,完成对申报项目的审查并作出处理意见。

  (二)对只涉及一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承办单位接到《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审验并作出处理意见。

  (三)对涉及多个承办单位,办事条件、办理程序比较复杂的,不能即时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联合办理制,承办单位接到《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和申报材料后按各自职责完成申报材料的审验,分别作出处理意见。

  (四)对办理职责不清或联合办理意见分歧较大的行政许可事项,实行集中协调办理制,由许可办集中综述、协调作出处理意见。

  许可办完成各项办理工作后,将《海南省农业厅行政许可办理通知书》,呈厅领导审批。

  第八条 实行行政许可限时办理制度。行政许可有法定办结期限的,依法定期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没有法定期限的,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厅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45日。行政许可依法需要听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许可办结期限内。

  第九条 实行许可公示制度。采取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电子触摸屏或新闻媒介等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时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十条 许可办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列入省农业厅的日常工作经费预算。许可办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实行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收任何费用。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收费,严格按照国家财政、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收取,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和非税收入的银行代收管理。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许可、行政许可事项监督检查和对许可责任人员及主管人员的违法责任追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办法已经海南省农业厅于2004年7月30日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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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标签: 海南省 农业厅 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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