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2004年农田统一灭鼠工作实施管理办法
2005-01-12 09:27:00 来源: 吉林农网 点击: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吉林省农田统一灭鼠项目的管理,保证农田灭鼠工作的正常开展,实现项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更好地推动我省农田统一灭鼠工作,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农田统一灭鼠项目的宗旨是:以提高我省粮食生产能力,促进农民增收为中心,以确保粮食增产、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目标,以粮食主产田为重点,通过实施绿箱补贴政策,加大政府对农田灭鼠工作的支持力度。
第三条吉林省农田统一灭鼠项目的主要任务是:省政府今年拿出1000万元专项资金,在我省粮食主产区开展1000万亩农田统一灭鼠工作。通过以化学防治为主的综合治理措施,实现农田灭鼠效果达到85%以上,春季农田鼠密度控制在3%以下,危害损失率控制在5%以下,年平均挽回粮食产量2.5亿公斤。
第二章项目的管理与实施
第四条农田统一灭鼠实行省、县、乡、村四级管理,分级开展工作。省、县两级设立农田统一灭鼠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工作领导小组)和农田统一灭鼠技术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技术指导小组)。负责组织项目的实施和技术把关。
第五条省工作领导小组在省农委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全省农田统一灭鼠工作方案的制定、灭鼠任务的分解落实、灭鼠药剂的招标采购、宣传动员、组织实施、检查验收以及项目总结等项工作。
第六条省技术指导小组在省农业技术推广总站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制定全省农田统一灭鼠技术实施方案、组织技术培训、鼠情监测、试验示范、药剂质量检验,灭鼠效果调查等项工作。
第七条县工作领导小组和技术指导小组的主要职能是:在县政府的领导下,制定本地项目工作实施方案和技术方案,分解落实任务,开展鼠情监测、技术培训、试验示范、宣传动员、组织统一防治、效果检查、安全防护和总结验收等项工作。
第三章物资采购与资金管理
第八条灭鼠所需杀鼠剂由省农委采用招投标方式统一组织采购,所选鼠药厂家及鼠药品种为国家定点、守信誉的生产厂家和具有“三证”(农药准产证、农药标准证、农药登记证)的鼠药品种。
第九条灭鼠毒饵配制由省农委指定的县或县以上农业技术推广部门负责。
第十条配制毒饵所需的饵料,引诱剂等费用,从灭鼠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十一条投药用工、查找鼠洞、收集鼠尸、集中处理等用工由地方负责。
第十二条鼠情监测、宣传培训、试验示范、检查验收、组织实施等工作经费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统一灭鼠专项资金纳入省财政专项补贴资金帐户。省财政将资金划拨到省农委专用帐户,根据中标情况依据杀鼠剂的质量检测报告在检查验收的基础上,一次性支付给鼠药生产厂家和有关配制毒饵的单位。
第四章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或项目实施完毕后,由省、县两级工作领导小组,财政部门和技术小组,共同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
第十五条对项目完成情况的验收。主要检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包括农田灭鼠面积,农舍灭鼠户数,防治效果,人畜中毒解救情况,杀鼠药剂、毒饵的购进和使用数量,宣传培训,鼠情监测等情况。各县(市、区)要有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落实情况要做到县有图,乡有表,村有册。毒饵配制发放有台帐,灭鼠效果调查有数据,资金使用有帐目,项目完成有总结。
第十六条对灭鼠专项资金要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挪做它用。省财政厅负责对资金的使用情况做好监管。
吉林省农业委员会
吉 林 省 财 政 厅
2004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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